私卖共有房产 房屋买卖无效返还财产
孟某与居某夫妻双方发生矛盾,经法院调解达成了离婚协议。调解书载明: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孟某所有,孟某一次性补贴居某房屋差价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孟某未将房屋所有权证予以变更,户主仍为居某。几年后,双方又进行了复婚登记,但对房屋的所有权没有重新作出约定。2007年1月,孟某去世,居某以自己名义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挂失并补领了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008年1月,居将所住房屋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严某。严某拿到房后重新装修,孟的父母阻止未果,提起诉讼,要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某去世后房产应为遗产,在分割前各继承人对该遗产共同拥有,而居某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出卖给他人,严某在明知内情的情况下却仍一意购买并进行装修,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显系无效。对于装修损失,主要是由于居某擅自处分行为引起,故居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严某亦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