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引发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
事情经过
2013年10月21日上午8时许,罗某在某市某附属医院住院部6楼的重症病房ICU救治的祖母病情恶化、随时可能死亡,主治医生立即电话通知亲属,后罗某及其亲属经通知陆续到达并按ICU管理规定在ICU门外等待。当日上午9时34分,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后,主治医生于9时35分将死亡信息告知家属。罗某及其家属为发泄情绪以主治医生告知太晚致其未能见死者最后一面为由,集体涌入ICU病房旁的医生休息室,将出面解释、非死者主治医生的被害人熊某围逼到墙角进行谩骂,后带头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熊某,致熊某左侧鼻骨凹陷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双方冲突过程中,罗兆某亦受伤(经法医鉴定,均属轻微伤)。事后,家属仍聚集在重症病房ICU处吵闹扰乱ICU正常工作秩序,以致死者尸体直至下午16时20分才被医院工作人员按规定运至太平间处理。检察院以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家属罗国兴等人的证言,结合被害人同事李智博等人的证言,可证实被害人所在医院已事先通知被告人家属,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其祖母的死亡因其病情所致,死亡准确时间具有不可预测性,被告人及其家属希望在死者生前见面的意愿可以理解,但不能因其意愿未能满足就此苛责被害人及所在医院在处置被告人祖母死亡问题上具有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不适当性。其次,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是其首先动手殴打被害人,其在庭审亦对此供认不讳,结合被害人陈述及现场医生的证言,可认定被告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事态激化。第三,被告人及家属均一致确认被害人熊旭明、谢富华并非死者的主治医生,被告人与被害人本素不相识,被告人供认系对被害人熊旭明的解释不满而动手殴打被害人,被害人熊旭明对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解释工作并未超出一般人的认识范围,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兆慧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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