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否对患者出现的并发症承担责任?
医疗侵权判断非常专业,一般患者以不良后果为判断标准,认为医疗机构没有治好病,反而加重了,或者死亡的后果就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期望值一般较高。患者往往缺乏医疗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对是否侵权的预判能力明显不高,这也给医疗纠纷处理留下了很大争议空间和处理的难度。据统计,医疗诉讼患方的败诉率在30%以上,是否要提起诉讼?患方往往很纠结。这就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
医疗机构常常以患者的损害属于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往往以并发症作为免责的答辩理由。并发症是否当然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呢?
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对患者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时,应以其是否对这种并发症的发生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危险回避义务。
1.医疗机构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则说明其没有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2.医疗机构是否已经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知患者。如果其没有向患者或者家属告知包括并发症在内的可能的医疗风险,可以认定其违反了告知说明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3.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即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的义务。
并发症可以分为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和不能避免的并发症两类,对于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医疗机构只要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止措施,这类并发症是可以避免的。而对于不能避免的并发症,即使医疗机构予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仍然难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对于不能避免的并发症,只要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最终未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也不构成过失,不存在过失就无需承担责任。
4.医疗机构在并发症发生后,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如果医疗机构怠于采取相应的措施的,即使对并发症的发生没有过错,同样应当对患者扩大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