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是免责的?
由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医疗对象的特殊性,在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法律规定了属于法定免责的事由和项目,在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中,灵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将会很好的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伤害!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实,有相关法律教育背景的律师就可以看出,该法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就是对第六款的解释,是不可抗力在医疗法律实践方面的明确和具体化!其法律实质就是“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解释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二是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
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并且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及时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也是被默认适用的。其适用范围具有规范性!
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情形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临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要匆忙立案、起诉。因为这样的医疗诉讼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讲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如果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的,患者及其家属也很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的,希望患者及其家属慎重考虑、避免诉讼维权。
以上的分析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法律依据,在医疗事故的判定和处理中适用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以人身伤害、医疗侵权为由起诉的,则适用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民事侵权的判定原则,我们会在其他章节中予以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