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整形事故(减肥手术)案例分析
王 冰律师
医疗美容整形事故(减肥手术)案例分析
事实与经过:
原告杨某某到被告某医院整形美容科咨询抽脂减肥的有关事宜,被告极力推荐截肠手术并在谈话中美好手术效果,掩盖手术风险,作出虚假承诺,诱使原告同意接受截肠手术﹙空回肠短路,不完全性小肠旷置术﹚。5月8日被告医师在门诊为原告实施了手术,据《手术记录》记载,被告实施了空回肠短路,不完全性小肠旷置术,将旷置的小肠行缩窄缝合。11月19日,患者突发腹痛,恶心,呕吐,排便停止到医院就诊,诊断为:不完全性肠梗阻。其后,患者病情反复发作,多次到医院就诊和治疗,经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多次确诊为肠梗阻。现原告经常腹痛、腹胀、腹泻与便秘交替,无法正常生活与工作。
我们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为原告实施截肠手术,而且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导致原告出现肠粘连,肠梗阻,长期腹痛、腹泻、便秘,使原告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同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医疗技术规范与常规,实施损害原告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严重过错,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诉讼请求。
诉讼经过: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作为患者的代理律师,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发表了代理意见:
本代理人受患者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和医学常识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高度重视:
一、关于医疗过错行为
(一)、被告医院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非法伤害原告的身体。
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根据《中华医学会关于发布〈医疗美容项目〉(试行)的通知》医疗美容项目中根本就没有“截肠手术﹙空回肠短路,不完全性小肠旷置术﹚”(医学会2002第102号文)。
显然,被告对原告实施“截肠手术﹙空回肠短路,不完全性小肠旷置术﹚”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被告为原告实施“截肠手术”是违法的,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伤害原告身体的行为。
﹙二)、被告在没有手术适应症的情况下实施手术。
原告的体重为72.5kg,身高为162cm。根据临床医学教材《内科学》: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m﹚2,依此标准,原告为Ⅰ度肥胖﹙体重指数为27.2﹚,而肥胖病手术治疗的指征“只限于严重肥胖﹙体重指数大于35﹚且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并且应当严格衡量手术适应症”。由此看来,原告不属于严重肥胖,不适用手术治疗,手术治疗没有适应症。该手术治疗是错误的。
(三)、被告的手术失败。
被告医院称为原告实施手术的目的是“截除部分小肠,减少对营养物质的吸收”,而事实上,被告的手术不仅没有改善患者的肥胖症状,而且导致了严重的肠粘连、肠梗阻。原告原本健康的器官,经被告手术,造成了肠梗阻,完全没有实现手术目的,手术的失败的事实本身证明被告的手术在操作上存在严重的错误。
(四)、被告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被告虽然在手术前与原告签署了《整形美容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但是,被告并没有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对手术风险也没有如实告知,隐瞒了手术可能造成肠梗阻、肠粘连等重大风险。
被告违反告知义务,隐瞒手术风险,诱骗原告接受不必要的手术,诱骗原告接受被告对自己健康器官的损害,剥夺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
本案经过鉴定确定了医疗机构在美容手术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最终,做出判决确认对方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及其家属获得了基本满意的赔偿数额,患者得到满意的诉讼结果。
由于本案是比较典型的美容纠纷案件,在法庭庭审的过程中《法制晚报》的记者在法官允许的情况下,旁听了整个诉讼过程,并且将法庭庭审的情况刊发在本期的《法制晚报》的庭审栏目中。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了本案的判决结果。
律师点评:
在我们日常的接待咨询和代理诉讼的案件中,大量有涉及医疗美容纠纷的案件,在我国的现阶段美容机构,违规、非法开展美容手术的情况非常普遍。求美的患者在对美丽的渴望、美容机构的虚假宣传、虚假承诺,面对巨额的美容费用也在所不惜。当本来已经很漂亮的面容和身材,出现各种个样的“意外和并发症”的情况下,美容机构“翻脸不认人”以前的友好态度“荡然无存”。面对的只是冷冰冰的脸。
在本案中,对于事实的认定,是不存在什么障碍的。但是,当我们看到,患者获得赔偿的时候,你可以换位想一想。这样一个患者的一生都毁掉了。具我的当事人说,她每天起床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喝一小杯香油,以通便喝排便。由于患者的肠粘连的情况非常严重。在与我的当事人交谈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排气是无法自己自主控制的。在每次排气的尴尬声音出现后,当事人都很不好意思的给我们做解释。一股一股的恶臭不但严重影响了患者的正常生活,而且使患者远离亲属和家人、不愿意与社会接触。原本自信、健康的患者,将面临着被社会边缘化的状态。再多的赔偿数额对于一个人的身体喝健康来说都是微不足道、不值一提的。在这里我们再次,提醒求美的患者,在美容手术前一定要慎重啊!不要拿着自己的青春和美丽,却做一个结果不确定的美容手术。
从医疗技术上看,美容手术的医疗技术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于同样的美容手术,可能存在不同的美容结果。如果患者不是身体有残疾必须手术治疗的,就不要考虑通过美容手术的方式,冒险手术治疗了!
美丽的女孩子看到了美丽的“大长今等等”,如果她们真的是通过美容手术获得的美丽,我祝福她。但是,大家是否也看到了美国的摇滚明星“迈克尔。杰克逊”,美国的美容技术不差、他在经济上也不缺钱,他的美容就是失败的。看看他的样子。女孩子们还不应当“倒吸一口凉气”吗?医疗手术技术,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了,对于病理的研究和分析,对于手术适应症、并发症、手术意外的治疗和预防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而美容手术的提出和实际操作仅仅是几十年的时间,美容手术医师对于手术的效果都不是很确定,患者就这样的去冒险,是在不不值得的。另外,对于美丽、漂亮的认识,医师和患者是存在主观上的差异的。这也是美容纠纷容易发生的原因。
在我们接待的美容纠纷案件中,患者马上要手术了,手里面竟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与美容机构存在美容医疗服务关系的证明。这样的诉讼前准备怎么能够赢得诉讼的好结果。如果患者下定决心要通过美容手术获得美丽的。应当在手术前与美容医疗机构签订手术协议书,约定手术意外和并发症的范围和处理方式,在出现医疗美容纠纷的时候,能够很好的以协议书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提醒爱美的人士,美容手术要慎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