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重大差异的司法审判活动。
应该说,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因为在行政诉讼发展的初级阶段,适用的都是民事诉讼程序。而且两种诉讼程序的司法原则有些是共同的,如;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合议制原则等。所以两种诉讼程序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他们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其区别在于:
一、案件的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二、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诉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三、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审判适用的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而行政审判适用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四、诉讼权利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对等的,如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一方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一般来说不能当原告。当然,有些时候当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相对人时,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五、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以存在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而民事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先行条件。
六、调解原则不同: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而由于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允许被告与原告通过相互妥协的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所以,《行政诉讼法》禁止以调解方式终结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