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业主诉“南京第一高楼”侵犯日照权获赔10万
法官:公众的“阳光权利”受法律保护 |
人民法院报 |
本报南京11月23日电 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挡住阳光,陈先生年迈的父母起诉维权却因故撤诉;6年后,陈先生本人作为原告再次提起诉讼,依法讨要“日照权”并索赔损失10万元。今天上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全部诉请,被告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以下简称南京国资绿地)一次性补偿原告陈军10万元。
2004年,陈军因为看中采光条件,购买了阳光阁小区某幢203室170余平方米朝南的产权房。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紫峰大厦”以其358米的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楼广场一侧,在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与周边市民引发纠纷,主要是妨碍了周边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包括陈军家。
2007年5月,南京国资绿地通知陈军父母及另外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其家庭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并于同年向另外三家房屋的所有权人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但唯独没有陈军家。陈军前去交涉,被对方以陈军家符合日照标准为由拒绝补偿。2010年,陈军的父母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后因律师不愿代理而撤诉。之后,陈军一直在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无法得到对方明确答复。今年5月,陈军将南京国资绿地告到法院,称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害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偿其损失10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南京国资绿地辩称,原告所在的203室房屋采光符合国家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补偿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是日照权利。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居住的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三个半小时;“紫峰大厦”建成后,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两小时。据此可以认定,203室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有明显减少,而减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厦”的影响。
法院同时认为,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这一规定还详列了三种特定情况,其中一条就是:“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本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使203室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的国家标准。被告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2010年以来,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日照权”一直在与被告交涉,故其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自庆)
■连线法官■
“日照权”对生命之重要性是本案判决关键
本案中,法院缘何会支持原告索赔10万元的全部诉讼主张?对此,主审法官武加庆作了如下释明:生命离不开阳光,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亦即“阳光权”更要保护。正因如此,国家和地方才出台了相关硬性标准,而这些刚性标准,也是法院判决所要遵从的依据。
“紫峰大厦”建成后,使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至国标以下,对原告及其家人的健康和生活势必会造成有形或无形的影响。被告作为“紫峰大厦”的建设者和所有者,本应及时就大厦给相邻权利人造成的侵害给予补偿,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结合203室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法庭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其“日照权”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