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物流代收货款纠纷引发的思考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毛明星
案情简介:刘某为摊位业主,2010年11月9日和11月29日,委托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托运货物至山西购货人处并代收货款。该物流有限公司承诺以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方式将货物运至山西,并委托工作人员将货物运至收货人处,如收货人将货款给付托运人,物流公司收到货款后将货款汇入刘某的账户。后该物流公司并未将所代收的货款返还给刘某,刘某多次催要后,均遭拒绝。故刘某将该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物流公司立即返还刘某的货款。庭审中,刘某提交了两张《代收货款转账结算单》,分别记载了客户名为刘某及其账号,其中2010年11月9日《代收货款转账结算单》记载代收货款票号为9853号、0500号、7987号,金额合计为77644元;2010年11月29日《代收货款转账结算单》记载代收货款票号为3776号,金额合计为8667元。张某作为刘某的证人出庭作证,称其为刘某的客户,并向本院提交了托运单,证明其实际将货款交给了送货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律师分析:本案实际上是一起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兼具代收货款的协议。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从起运地运到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也即物流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2.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结合本案,就刘某与该物流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言,该合同是合法成立并有效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刘某是托运人,物流公司是承运人,张某是收货人。该货物运输合同是合法成立并生效的,各方均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对物流公司而言,其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义务,即运输货物,但其次要义务即代收货款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本案中物流公司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应该将代收的货款返还给刘某。此外,从本案中刘某提交的两张《代收货款转账结算单》来看,刘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着代收货款的协议关系,张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结合起来,更能表明物流公司收取了收货人交付的货款,其并没有转交给托运人刘某。
律师提醒:在物流领域,代收货款是一种常见的业务形式,指在合同约定的时限与佣金费率下,第三方物流商(3PL)为发货方承运、配送货物的同时,向收货方收缴款项转交发货方的附加值业务。但是这一业务让更多商户在享受高效、遍布全国的物流体系和享受以最快的速度回笼资金所带来的资金效率收益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和资金风险。这种风险通常是商户们难以预料的,所以提醒广大商户在决定是否代收货款时一定要考虑周到,要签订合法规范的协议,弄清对方真实身份,核实对方的资质等,另外注意保存好相关材料和文件,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