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乘客受伤,车主和司机均需担责
【案情】
今年(2013年)6月9日,临河市民周某乘坐出租车外出,途中出租车与一辆货车相撞,致周某和司机受伤,货车逃逸。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住院治疗23天。周某出院后,多次找出租车车主和包车司机,要求两人赔偿损失。但车主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出租车无责任,所以拒绝赔偿。后来,周某一纸诉状将车主和司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7000多元。
【审理认定】
临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周某乘坐出租车出行,与车主和司机已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周某因客运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属于侵权与违约的可选择之诉,作为承运人的车主和司机,应对周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周某的经济损失。当然,车主和司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逃逸的货车追偿。
【法官释法】
交通事故一般按责任赔偿,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方按比例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为什么本案中法官判决无责任的一方赔偿周某的经济损失呢?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承运人未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就没有尽到运输合同约定和法定的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还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