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拖欠货款及货款纠纷的解决方式
实践中,公司、企业间拖欠货款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因此而提起诉的也很多,有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就是为了催收欠款。
由于企业法律意识不够,法律知识缺乏,在交易程序上存在很多漏洞,所以,在法院立案同是“拖欠货款”案由,“拖欠”的原因众多,类型各异,诉的结果也就胜败难定,律师整理并结合自己的实践介绍一些“拖欠货款”纠纷案件并加以简单的评析。
一、签名方面的问题
1、签名者不被确认
昆明甲公司向玉溪乙公司供应塑料机械、磨具多年,05—06年6月共有6张送货单的款项计20万元没有结清。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要货款。案至法院后,乙公司否认送货单上签名的人是本公司员工或者其有权代公司收货,而甲公司根本无法提供送货单上签名者是乙公司员工的证据。更没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有权代乙公司签收货物。致使甲公司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
当然,甲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办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1)到社保局调查,乙公司在社保局参保的人员名单中是否有送货单上签名者的名字。但是现在的企业并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给每一个员工买社保;
(2)通过以前乙方保留的交易凭证,比如,以前也有这些人签名的送货单,甲公司已经付了款项的证据。但是,有的公司并没有保留这些证据,有的公司凭送货单要钱,钱给了送货单就给了对方,自己手中并没有送货单的原件,最多只有存根,但是存根是复写的,到了法院一般不被认可。
(3)诉前当面或者通过电话向签名者录音。但是,由于公司人员流动很快,这一招也未必有效。
总之,遇到这样的情况,风险就很大,笔者上述所说的案例,经过玉溪的两级法院审理,最后,还是被乙公司“赖”掉了8万元。
其实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并不难,买卖双方只要在交易之前,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货者的名字,以及签名字样就可以了,如果买方变更签名者的须事先通知卖方,否则就视为原定的签名者一致有权带买方签收货物。
2、 签名不规范不被确认
实践中,有的收货人签名不规范,比如没有姓只有名或者干脆只有一个字,诉讼起来也很麻烦。
案例:甲企业欲凭只有乙方员工签名的送货单(有的是只有姓没有名,有的是只有名没有姓,还有的是只有一个字)共计18万元。起诉乙企业,本人建议乙企业先和甲企业对帐,从而确定债务的存在,甲企业就直接找到乙企业的部门负责人对帐。由于,乙企业并不知道甲企业的用意,就对了帐并确认了债务的存在,该负责人在对账单上签了名,但签名字体是艺术体,一般人根本认不得。甲企业找到本人,我觉得不行,万一这个负责人不承认怎么办?又没有公章,所以,我就叫甲想办法让乙方盖个章,但乙方法律顾问知道后,唆使老板不要盖章。到了诉讼阶段,乙方果然否定一切(包括送货单和对帐单),甲申请对队账单上的那个负责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结果是“无法确定”,甲方有没有其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诉讼结果可想而知。在这个案例中,其实有一张送货单上签名就是乙方老板老婆签的名字,由于只有一个字 也无法被法院认定。
二、送货单不规范的问题
目前,企业的送货单没有统一的样式,各企业自行制定,一般为一式三联,但没有注明各联单的作用。比如,催款联,记账联、存根联等。有的买方将款通过银行给了供货方后,供货方就将送货单给了买方。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卖方最后的债权凭证就是送货单,但是,当卖方向买方主张债权是时,买方就会以以前所有通过银行付款凭证和对方出具的收条拿出来说,不欠货款或者说已经多付了货款,要求算总账。然而这时,卖方无法拿出原来的送货单,即使有存根联,因为存根联上的买方签名是复写的,所以买方是不会承认的。
案例:甲企业向乙企业供货长达3年,交易额达400万。开始是预付货款,后来是货到付款,再后来就是拖欠货款。甲企业每一次收到买方的货款时都给买方写有收条或给相应数额的送货单,最后,乙企业拖欠货款达40多万。甲将乙诉至法院后,乙不仅不承认欠款,相反反诉甲要求甲退回其多付的款项,并出示了甲方收取货款的收条和银行付款凭证总计金额380多万,而甲方能够出示的有效债券凭证只有不到100万,乙方为了不使法院产生对自己“赖”的心证,认可了甲的一些送货单的存根联,最后,乙的付款总额人多于甲供货款总额20多万,最终甲企业败诉。
类似情况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经营过程中,建议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为经营法律问题及时把关,避免经营风险。下面,简要说一下防范措施:
1、送货单一定要规范,在送货单下面的说明部分一定要注明存根联、催款联、记账联等以及作用。比如,催款联是给对方的,留对方做帐用,不代表已付款。存根联是自己留存的,并且对方签名一定在首页存根联上签名。
2、对方付款后,只能给催款联,不能给存根联。如果是对方通过银行付款,则不能再给其写收条,银行的汇款或转账凭条就是证据了。
3、及时清洁账目,并写立字句。比如,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账目已结清,至此,买方还欠卖方款项多少元、此前双方的交易凭证不得作为债权债务凭证等。
三、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问题
有的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买方以支票支付货款,而且一般是“期票”。也就是说,一般都开出远期支票,而当支票到期日,卖方前往银行或信用社取款时,才得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因而遭拒,而当卖方再向买方追要货款时,麻烦也就产生了。
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出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现金支票,可谓“一手交钱,一手交票”。但当支票到期时,甲公司到付款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告知支票为空头支票。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要回货款,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没有交货,乙公司是故意支空银行账户的。而此时,甲公司提供不了乙方的售货凭证,而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票据的直接关系人之间应当存在真实的原因关系,也就是说,甲公司要证明与乙公司之间比存在原因关系,而甲公司提供不了,因而败诉。
还有案例中,买方认为这是票据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 ,有意搅浑案件性质,徒增诉累。
经营中的纠纷复杂多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建议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为经营法律问题及时把关,避免经营风险。下面,简要说一下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
1、保留送货单原件。(即使收到支票,毕竟不是现金。)
2、收到对方支票时如写收条,一定要写清智票号码以及该支票系付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货款。
3、付款遭拒时要求银行或信用社出示证明。
4、最好供货前双方定有书面或合同。
5、接受背书转让的支票,虽不必证明原因关系,但一定要考虑付款人的付款能力因素。
四、传真件难以证明为传“真件”
实践中,买卖双方往往通过电话、传真、甚至电子邮件达成的协议很多,特别是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应用的很多,因为有的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内容作为要约或者承诺都是十分明确的,在双方之间起到了合同的作用,省时、便捷确实给交易的双方带来了实惠。但是,只要发生纠纷,这些交易过程就难以再现,事实也就难以认定了。
案例:甲公司通过传真向乙公司订货,传真件上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货、付款方式等条款都很清楚,乙公司按照传真件的要求发出了第一批货到了甲公司指定的地点(但不是甲公司而是和甲公司有某种利益关系的另一家公司)并带回了货款,一直以来就这样交易一年有余,货款有时是现金,有时是个人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开始从不欠款但后来就不能及时付款,年底的2个月时间里就欠下了60多万元货款,再后来甲公司就人去楼空了。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偿付其拖欠的货款,甲公司委托的律师答辩说甲公司和乙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更没有收到乙公司的货,根本不存在拖欠货款的问题。乙公司向法院出示了甲公司的传真件,和有关付款的证明以及部分送货单,来证明和甲公司的交易过程,并证明甲公司尚欠货款60余万。甲公司的代理人说:我公司从没有发过传真订货,更没有人收到货 送货单上的签名人我们不认识,付款人我们也不认识。乙公司说传真件上显示的号码是甲公司的传真机的号码。甲公司说,没错,但是传真机发出传真显示的号码是可以任意设置的,(这一观点在后来的再审程序中,广东省高院在昆明市检察院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现场演示了这一过程,乙公司哑口无言)。再去调取电信部门的电话记录,被告知,电话记录纸保存三个月。最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还是以乙公司败诉告终。
经营中的纠纷复杂多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建议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为经营法律问题及时把关,避免经营风险。下面,简要说一下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
1、传真件一定要得到书面确认;
2、及时到电信部门调取传真机的通话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对方传真机通话记录(一般法院不一定能应申请调去,因为他们认为这不符合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但有的法官就可以,所以这要和法官好说)不过,据悉,通话记录只保存3个月。
3、经常对帐,并书面确认。
4、利用电子邮件进行交易,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不仅邮箱的地址需要确认,还有里面的内容还要证明没有被修改过。一般邮箱地址得到确认相对容易,但要证明内容没有被修改就难得多了。特别是,当对方承认了邮箱地址但说里面的内容被篡改了的时候,就麻烦多了,因为,篡改邮件的内容并非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