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特许加盟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纠纷,从狭义角度讲,就是特许加盟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而从广义角度看,则不仅包括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的各种纠纷,也包括特许者与第三方、加盟者与第三方,以及特许者或加盟者被牵连到另一方与第三方争议的纠纷。
通过几年来为特许经营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经历(客户中既有大企业,也有个人投资者),感到特许经营纠纷越来越多,纠纷的类型也越来越复杂。
(一)合同纠纷
此类纠纷一般发生在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时间在特许经营合同期内,或者是在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发生(主要是欠费及竞业禁止纠纷)。其主要表现是特许合同一方违约或双方都违反合同约定,从而引起了纠纷。
下面几个案例都是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引起的。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因对加盟费约定不明确导致的众多纠纷。特许加盟各方一般都比较注意各种费用的收取比例,但是对于一次性交纳的加盟费和保证金往往忘记约定合同提前解除是否退还。保证金问题还好一些,大家根据交易习惯,返还已经达成共识,只不过有时在是连本带息一起还还是无息还问题上存有争议,目前一般都约定的是“无息返还”。但对于加盟费的理解却各有不同。尤其是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解约是否退还的情况下,一旦双方中途停止合作,加盟者就要求退还该笔费用。
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来约束的。加盟者在获准使用特许者的有关知识产权时要付出一定代价,即要向特许者交纳一定费用,包括:加盟费、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其中,加盟金是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加盟者就要立即交纳加盟费,只有交纳了加盟费,加盟者才有资格取得特许者的特许经营授权,开展以后的特许经营业务。因此,加盟费是加盟者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代价而非获取预期利益的代价,所以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商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的经营运作,其经营中的盈亏、甚至破产或无法顺利经营的商业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均是无可避免的。加盟者不可能期望在签订并履行与特许者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后,即能够消除创业及经营中的风险;同样,要求特许者在收取加盟者为加入特许经营而支付的加盟金、保证金及有关费用后,便承担了保证加盟者顺利经营、获得加盟者预期利益的想法是不合理也不现实的。对于商家而言,在获取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法律的一般原则。美国有关商业立法中规定加盟金是加盟者必须交纳的风险金,其原因就在于加盟者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而创业风险大大降低。鉴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状况,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就可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某优秀特许企业三年前在广州开设了第一个加盟店,当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授权区域是广州市的某个区,合同有效期是5年,并且约定该区域内享有独占权利。一年后,特许者在该授权区域外又招募了一个加盟店。由于区域不同,两个加盟店井水不犯河水。在合同签订两年后,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第一家店所在的行政区划扩大,将第二个加盟店的范围涵盖了进去,如此一来,第一家店认为在第二家店不远处开设二店不构成违约,而第二家加盟店却认为构成违约,双方一起打到了特许者那里,谁也不肯在地盘上作出让步。这种情况,如果当初在合同里约定清楚,就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
另一个案子,是有关特许经营权转让的纠纷。一家从事体育用品生产销售的特许者,他们在全国共有十几家直营和加盟店,90年代末他们在南方某城市签约了一个加盟者,合同期限5年,但加盟店经营两年之后,加盟者把加盟店转让给了他人。在转让之前并没有通知特许者,特许者由于对加盟店新的承继者不了解,因此与原加盟者发生争执。特许者认为授权的对象是加盟者本人,而非其他第三方;加盟者却认为其对加盟店拥有所有权,是否转让无需征得特许者的同意,双方在此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纠纷。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加盟店的转让问题,也就避免了此类纠纷的出现。
特许合同是特许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基础不牢,建立在这上面的特许建筑哪有不倒之理。特许合同条款的合法完备、清楚、准确是特许关系稳固存续的保障。上述例子仅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合同条款欠缺造成的后果。特许合同中任何的含糊、疏漏都可能为发生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合同条款要尽量明晰、全面。
履约过程中另一个常见的纠纷就是违约纠纷。其中又分为一方违约及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两种情况。
常见的特许者违约情况:合同约定特许者收取加盟费后应向加盟者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管理手册等相关资料,但是特许者只是提供了前两项,关键的管理手册却没有提供造成违约;或者是应当提供的技术支持不到位,应当提供的培训没有能力提供;再或者是为了扩大规模在独占的特许授权区域内又许可第三方开设加盟店。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五六个从沈阳专门赶到北京参加展会的小投资者,在展会上看到了一家快速清洁公司招募加盟者,加盟费仅几千元,该特许者宣传的培训时间短、技术掌握简单、投资回报快等内容吸引了这几个投资人的眼球。于是几个人都与那家快洁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交纳了加盟费,并购买了相应的设备。但是,几个星期之后,当他们希望特许者能够派人进行技术指导的时候,特许者却提供不了合同约定的支持内容。像这样自身还不完善的所谓特许者,在与加盟者合作过程中多半都有这样或那样的违约情况。
实践当中,加盟者违约的情况占据了多数比例。常见的违约行为有拖欠特许加盟费用,其中尤以特许权使用费(品牌管理费)居多。除此外,运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违反加盟手册的规定也不在少数。在被摘牌的加盟者当中,欠费是第一因素,其次就是加盟店的服务不符合特许者统一规范要求。加盟者其他的违约情况,还包括超出授权区域或授权范围经营,不从指定的供货商处购买设备设施,不接受特许者的督导,擅自提高或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而与特许者的竞争对手合作等等。
这样的例子太多了,我们提供服务的特许经营客户几乎都遇到过类似的违约情况。
特许加盟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加盟者欠费或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等行为。大多数情况是,合同到期终止了,加盟者还欠特许者品牌使用费、配送费用,或者是该归还的资料不归还等等。如此一来,双方免不了要对簿公堂。
(二)侵权纠纷 除了违约纠纷外,侵权纠纷也是让特许者比较头疼的常见现象。其中的商标侵权又是重点。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特许者或加盟者与第三方之间。
1.商标侵权
从现在的市场发展来看,单纯的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进行侵权的,越来越少,转而利用我国法律法规不太完善的空子进行侵权。这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商标使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纠纷上。
案例一:成都某企业与广东烧鹅仔集团曾经商谈过合作事宜,希望在该市开设加盟店,双方为此还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因成都的企业没有交纳加盟金及其他原因,合同没有生效。两年以后,还是当时签约的人自己注册了一家餐饮企业,并把烧鹅仔的商标文字作为自己的商号进行使用,店堂内外的装饰、装璜等各方面也都是仿效烧鹅仔的风格而做。烧鹅仔通过调查,发现成都烧鹅仔虽然貌似广东烧鹅仔的加盟店,但在菜品及服务质量上却与真正烧鹅仔的加盟店相去甚远;另外,成都烧鹅仔为扩大影响,公开在当地报纸和店堂内的宣传材料上,以广东烧鹅仔加盟店的名义对外宣传,使当地消费者误认为广东烧鹅仔确实进入了当地市场,成都公司的行为对广东烧鹅仔进入该地区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广东烧鹅仔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成都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成都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成都公司的上诉。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沈阳小土豆身上。小土豆是沈阳的知名品牌,目前在全国发展了一百多家加盟连锁店。北京有家企业想搭便车,在北京成立了北京东北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并开设了一家北京小土豆餐厅,模仿沈阳小土豆的外观设计和装潢风格,进行店堂内外的装修设计。很明显,北京的小土豆在企业名称使用上使用了与沈阳小土豆相同的文字,并在餐厅外的招牌广告上使用“小土豆”或“东北小土豆”和“小土豆餐厅”字样,与沈阳小土豆的商标文字相同。虽然字体不完全相同,但因视觉上两种字体相近,在招牌背景颜色及文字均相同的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分清字体上的差异,更无法分清北京的“小土豆”字体与沈阳的小土豆商标的区别。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北京小土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使普通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侵犯了沈阳小土豆的商标专用权。
近两年,由于企业和个人无形资产保护意识的增强,这类纠纷有上升的趋势。归结一下,此类纠纷有些是侵权方并非故意而为,原因是我国现在对商标和企业名称采取的不同的行政管理体系。商标的注册由国家商标局负责,而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比如北京某企业获准注册了AA商标,使用在中式快餐服务上,且在北京地区赢得良好的商誉。一提AA大家立刻就能想起是谁。上海如果有一家企业,在不知道北京AA的情况下,也使用AA作为企业字号同样注册了一家中式快餐店。根据我们现有的工商管理规定,当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保护在先权利”,因此,上海的AA快餐店就侵犯了北京这家公司的AA商标专用权。但是这种侵权可能不是故意的,因为上海的那家企业可能不知道北京有个知名的AA商标,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时,通过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只要没有发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就可以申请登记注册,所以说这种侵权并非故意而为。(声明一下,即使不是故意侵权的,如果北京公司追究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大多数的商标侵权行为,都是侵权者故意而为的,目的很明显,就是要借别人的品牌搭便车。上面提到的我们代理的那两起商标侵权案,侵权方都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上述两种情况是第三方对特许者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另一种常见的是加盟者在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继续使用特许者的商标商号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2.版权侵权
由于版权是自动生成的权利,不以登记注册与否而存在,因此,除非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对于特许者提供的运营管理手册、VI手册等相关资料的版权是属于特许者所有的。加盟者即使取得了该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并不当然享有了它们的版权。也就是说,加盟者可以使用这些资料,但是,未经特许者同意,不能擅自出版发行……
有的加盟者在解除特许加盟关系后,利用以前掌握的特许者的有关资料,甚至完全抄袭这些资料内容,编辑成册自己出书,或者是宣传册中使用了别人的图片或设计,都构成版权侵权。
版权侵权的情况在实践中发生的不是很多。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
在特许经营领域,由于打的是品牌战,同行之间各有特色,因此,因同行业竞争引发的纠纷,相对较少。相反,由于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加盟者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特许者的离职员工,利用在特许企业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展开与受聘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特许经营企业中也时有发生。
在宣传中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仍然认为其与某知名特许品牌有关联,以便到达搭车目的,即为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加盟者与特许者的纠纷
加盟者在经营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从而引起的加盟者与特许者之间,以及特许者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其中,尤以特许总部与加盟店有产品配送关系的企业发生此类纠纷的为多。例如,某快餐加盟店因食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产生纠纷,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加盟者认为特许总部配送的产品有问题,总部则认定加盟店存放或操作不规范,加盟者与特许者的纠纷就此产生;另一方面,由于加盟者使用的是特许者的商标或商号,消费者则可能忽略加盟者的独立法人地位,而从品牌的角度出发,把纠纷推向特许者。不管是哪种类型的纠纷,出现了就要考虑解决。
如何解决特许经营纠纷
1.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调解、诉讼或者仲裁
协商调解方式是最不伤和气的,如果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双方还有继续合作的可能。但是,协商一致后,如果对方赖帐,协商的结果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诉讼方式的好处在于:纠纷解决的相对彻底,法院具有强制执行力,判决结果有保障。但是诉讼时间长,有的案子可能要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不服再上诉等几个来回,如此下来,几年也就过去了。鉴于诉讼的周期长,我们现在为客户制作合同时,一般都在合同中明确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以图缩短纠纷的解决时间,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说明的是,仲裁条款一般是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仲裁。但是在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情况下,就不能采取这种方式。
2.针对纠纷类型采取不同解决方式
作为律师,我当然希望有更多的受托客户,打官司也好,进行仲裁也罢,我们有更多的事情可做。但是,我们并不鼓动客户一有纠纷就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帮助客户分析,采取哪一种方式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更有利于维护客户的利益。
具体到采取哪种方式,可参照的因素很多,与纠纷的类型有关,与纠纷产生的过程有关,与企业的实际状况有关,与纠纷产生的对象也有很大关系。
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采取协商调解方式为好。具体步骤是先发纠正通知进行协商整改,没有效果的再发律师函,还没有起到震慑作用的,就得考虑仲裁或诉讼解决了。一般而言,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大多发生在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此情况下,双方之间还存有利益牵扯,除非双方分歧特别大,无法再继续合作,甚至可能反目成仇,若非如此,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还是和气生财、协商解决争议为好。但是在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后,遇有加盟者拖欠特许者相关费用,继续使用特许者的商标、商号或标识;或者特许者不履行返还加盟者保证金义务时,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调解意义不大,一般都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因其性质较合同纠纷严重,而且大多发生在特许者或者加盟者与第三方之间,从打击侵权者或者不正当竞争者的力度出发,一般采取诉讼方式较好。究竟采取哪一种方式更适合,建议咨询律师,他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