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的,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就已经成就。但债务人具有上述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进行重整。可见,具备破产原因和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是企业重整的条件。
重整的目的主要在于使企业法人能够避免破产,起死回生。当企业法人出现财务困难有可能破产时,及时提出重整申请有助于提高重整的成功率,更好地发挥重整程序的作用。企业法人进行重整除了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外,还包括虽然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有可能导致破产的情况。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是企业遭遇的一种困难情形,即企业资产状况表明虽然目前尚未出现不能支付、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但有证据表明其在近期有可能出现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情形。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