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重组原债务的处理
(一)企业重组如何认识和保护债权人利益
现实中,企业重组往往拿债权人开刀,无视债权人利益,更有甚者,有些企业故意打着产权重组的旗号,公然逃避债务。因此,企业重组,债权保护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非此将形同杀鸡取卵,搞活甲企业的同时,整垮乙企业,得不偿失,没有宏观效益。
(二)企业重组对原债务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机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一条也规定: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应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
(三)抵押资产的产权重组问题
现行企业资产,大部分都作了抵押,产权重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也可通过处分抵押物清偿债务,抵押资产重组后,重组的公司应与抵押权人重新签订协议确认。
(四)资产剥离的债务问题
实践中,多数债务人以企业改组为名,将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股份制企业,将债务甩给老企业,这一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资产剥离的实质,是企业分立,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
现实的企业改制,普遍给职工发放了安置补偿费或以其金额作股,很少有人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笔者认为,企业重组中,只有企业解散、撤销、破产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其他企业重组形式都仅改变了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其企业法人人格并未消失,只涉及人员分流,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职工的劳动关系依附于企业而不是企业的投资者,企业尚存,劳动关系尚在,自然不存在重新安置的问题。如果说改组后的企业与原企业有质的变化,其劳动关系的改变也只相当于企业间的调动,借企业改制发放安置费的实质,是集体私分公有资产,既增加国家负担,也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企业重组信息的发布
企业重组中,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和公司解散、破产的信息发布法有规定,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对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要不要披露信息,如何披露,法无规定,笔者认为同样必要,建议在制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时加以规定。因为在重组实务中,封闭操作,不利于资产更有效地流动,另方面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再者透明度不高,容易滋生违规违法操作,实践中更有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重组之名,行侵吞国家集体资产之实。既然企业重组信息发布有以上效用,不妨规定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