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职业病用工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李某是广西某水泥有限公司的编外工,患有职业病多年。今年6月份,公司给李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李某不服,先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诉,法院恢复了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院作出发回重审决定。一审法院在重审后作出了支持公司诉求的判决。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与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⒉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⒊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⒈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规定,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如果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⒋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⒌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和《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对重审后的判决继续上诉,若已过上诉期,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