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职业培训 企业能否收取“成才费”?
一个月前,我们分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公司将我们送往外地进行了半个月的上岗前职业教育培训。
我们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关证书后,公司即以防止我们“跳槽”,也为避免公司损失为由,要我们每人缴纳600元的培训“成才费”。并明确表示,如果我们严格履行合同,则在期满后全部予以退回;反之,则不予退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回答: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必须自行承担培训费用。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即对你们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教育,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且其必须无条件承担相关费用。更何况你们通过培训获得相关技能后,能更好的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公司无疑是培训的最终受益者,而不能认为只是你们自己的事,与公司无关。
另一方面,公司无权向你们收取“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要你们缴纳“成才费”,其实质是将之作为防止你们“跳槽”、避免造成自身培训损失的担保押金,当属转嫁风险与责任,即明显与之相违。即使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只是强调必须在违约后支付违约金,而不是要求尚未违约前便应当提供担保。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