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保证责任为多长时间?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梁某因投资需要向马某借款25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并记载:借款期限为一年,刘某及刘某名下个人独资企业某汽车美容馆作为担保人。
2013年9月,刘某因长期经营不见起色故将美容馆转让给谢某并进行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双方书面约定转让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刘某自己承担。2014年5月,因梁某无力归还借款,马某将其及李某、某汽车美容馆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汽车美容馆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该美容馆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并未发生破产清算,且刘某已与受让方谢某约定美容馆债务均由刘某承担,故美容馆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应由刘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汽车美容馆应当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故其对债务的承担也应具有相对独立性,虽然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债务由刘某承担,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马某。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对转让前的债务是否应继续承担责任的问题,深圳华强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并就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可列为诉讼对象。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故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此外,我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并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结合本案,某汽车美容馆提供担保合法,产生纠纷时可将其列入诉讼对象。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应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当其在财产范围内无法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继续清偿。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出让人与受让人间的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因易主而免除。结合本案,尽管某汽车美容馆的出资人发生了变更且完成了工商登记,但该企业并未注销或解散,在法律上是人格的延续,因此,易主行为并不影响其对外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刘某与谢某间关于债务的内部约定除非征得债权人马某的同意,否则某汽车美容馆无法免除其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