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拖欠款违约金与利息纠纷案例
2003年5月,某省S市总工会与X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S市总工会的新办公大楼由X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暂定价为8700万元,工期390个日历天,工程最终结算以财政部门审计价款为准。施工过程中,S市总工会每月应按X建筑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时支付价款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价款经财政部门审计批复时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若S市总工会不能按时付款,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每日承担拖欠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工程款余款5%为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依据合同,X建筑公司向S市总工会缴纳质量保证金180万元,若办公大楼质量达不到国家优质工程标准,质量保证金不再退还,若达到国家优质标准,除全部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外,另按合同价的1%对X建筑公司给予奖励。
该工程于2003年7月开工,2004年10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2007年8月,经某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工程总造价为9360万元,双方同月据此签订了工程结算书。2008年11月27日,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奖。2009年12月,X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市总工会支付工程欠款3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即2004年10月17日起算,并从该日起承担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要求S市总工会支付工程保修金46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届满之次日,即2007年10月17日起算;同时要求S市总工会返还质量保证金180万元、支付奖励款87万元及利息,两项欠款利息从2008年11月28日起算.
(一)工程拖欠款计息日如何确定
X建筑公司认为,工程于
(二)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X建筑公司认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S市总工会逾期支付工程款时,每日应承担拖欠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因此有权对S市总工会同时主张欠款利息和违约金。S市总工会认为,违约金属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另一方经济损失补偿的事先约定,利息为损失的一部分,二者性质相同,因此不能同时适用,X建筑公司要么主张违约金,要么主张利息,只能选择其一。
(三)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和质量奖励款应否计息,若应计息则从何时起算
X建筑公司认为,工程于
三、对争议问题的解释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X建筑公司放弃利息及违约金主张,S市总工会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本金,双方争议由此画上了句号。如果本案双方当事人一直争执不下,那么三个争议问题该如何处理?
我们试对此做一法律分析。
(一)工程拖欠款计息日据实际情况确定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工程欠款利息应该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为从该日起意味着,除了后期的保修义务外,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发包人有责任有义务全额支付工程款,否则应该计付利息;也有观点认为,应从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算利息,因为此前欠款的数额尚不固定,无法计算利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计算利息。对此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这说明,通常情况下,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至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为哪一日,需要看双方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具体至本案,S市总工会与X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时支付价款达合同价款的90%,工程价款经有关财政部门审计批复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显然,双方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约定是明确的。由于工程造价审计结果作出前,S市总工会依合同不拖欠X建筑公司工程款,也就不存在欠款利息问题。对于350万元工程款,拖欠发生在某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作出造价审定之后,故应从2007年8月,而不是从竣工验收通过后开始起算利息。
也许有人认为,S市总工会新办公大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长达近三年时间,某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才完成了对工程造价的审计,若这期间不计付35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等于被S市总工会白白无息占用了三年,明显有悖于公平原则。这种认识有一定道理,但我们更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S市总工会与X建筑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经有关财政部门审计批复时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因此,对于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S市总工会方支付至结算总价95%这一付款前提条件,X建筑公司是明知的,也是预先同意的,应该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部分工程款被长期无息拖欠的风险,故35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应从某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作出造价审定后开始起算。
(二)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用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我们可以从二者的法律性质入手进行分析。
利息从性质上讲是法定的,属于孳息的一种,法律上称之为法定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付款义务方一旦不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都应当向对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而所谓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显然,利息和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利息为法定孳息,而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目的主要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两者性质不同,不属重复计算,故可以同时适用。当然,如果违约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举证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低。因此,本案中X建筑公司有权同时主张35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
(三)合同约定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如何计息要有约定对于工程保修金,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而对于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优质奖标准,全部无息退还,并按合同价的1%给予X建筑公司奖励。合同约定S市总工会返还工程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时都是不计息的,但是,返还时不计息,是否意味着任何时候返还都不应计息?我们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无息返还,是指到约定期限后按时返还的,不计付利息;若逾期返还,则须计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利息。那么,S市总工会什么时间应将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包括质量奖励款)返还或支付给X建筑公司?合同约定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后,质量保证金和质量奖励款在工程质量达到国家优质奖标准后,至于“后”到什么时间,合同没有再作具体约定。从常理上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后就应立即返还保修金,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奖就应立即支付质量保证金和
质量奖励款。不过合同中毕竟没有约定一个准确的时间点或时间段,因而从何时计息很容易发生争议。综合权衡起来,我们认为本案中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和质量奖励款的利息,从X建筑公司起诉之日计付较为合适。
不少人都存在一种误解,既然合同中约定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时不计息,那么不管发包人何时返还,施工企业都不应收取利息。其实,按期返还不计息和逾期返还计付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发包人逾期返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等款项时,施工企业完全有权利要求其支付利息。此外,对于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金,合同中最好能够约定具体的返还时间(比如可约定为到还款期限后后10日内返还),不要仅仅笼统地约定为到期后返还,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