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
分包是承包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分包又不同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因为分包后,承包人仍应对其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说,分包并不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相对人的关系。
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义务转让的程度不同,转包是承包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依《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一般合同义务的移转应以债权人同意为条件,但《合同法》分则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及《建筑法》明确禁止承包人以各种名义进行转包。对承包人以各种名义转包的行为,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情或同意,均应认定转包合同无效。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其目的是避免承包人在转包的过程中逃避责任,造成合同实际履行人收取的价款远远低于最初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以致工程偷工减料现象的大量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
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3款,《建筑法》第29条第1、3款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都列举了违法分包的情形。概括起来,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对于非法转包,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建筑法》第28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都有相关的规定。总的说来,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无效合同如何请求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4条的观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那么,对于无效合同,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呢?
从法理上讲,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如果一个施工项目已经履行,显然完成的工作成果不适用于返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果竣工验收为不合格的工程,且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权就得不到法院支持。因此,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包括修复后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