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
一、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会议要讨论,讨论难免有争执,所以要“循一定之规则”,这一定的规则就叫“议事规则”或“会议规范”。最有名的议事规则是罗伯特规则,是由美国著名的议学家罗伯特撰写的一本书名“罗伯特规则”而来。国父
勿需讳言,遵守议事规则,是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第一步。一个组织或机构的民主性质,其根本的标志在于它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自由的参与一个具体议题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最后的投票。明确而公允的规则在保障它健康、有效的运作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每个成员的权利,并认真的对待每个成员的意见。
英语民族在搞政治方面的优越性就在于他们懂得开会,结论就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程式正义即结果正义。其实说到底,民主政治其实就是一种程式性的东西,就是一套议事决策的程式规范。
通常人们认为,在欧美民主史上,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大陆模式是一种激进革命的历史,他们满怀理想地追求自由、平等,追求社会公正等目标;而英美模式是保守的缓进改良的历史。可是,如果考察两百多年来欧美各国的政治变迁,考察自由、平等、民主、社会公正等价值的实现程度和前后对比,就会发现,英美模式导致的变化程度,并不亚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也是天翻地覆的变迁。之所以给人保守缓进的印象,无非是因为反复小,血流得少。这正是英美模式成功的地方。而这种成功,至少有一半得归功于人们对程式、对规则的尊重。
人们常常会纳闷,为什么我们中国人一到开会就头大了。原本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开会,最后却往往会议还没开就打破头了,或者是开会引起的问题比开会前更多。比如,过去民主运动中出现过一加一等于三的怪事。当时两个最大的民运组织召开合并会议,结果合并不成,却演变成了三个组织,即原来的两个组织加合并成的一个组织。这显然是因为召开合并大会而引起的。这次会议失败跟与会者不懂得议事规则或不遵守议事规则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了解和并学会遵守议事规则,对于国人来说非常重要。
当然,懂得议事规则还是不够的,还要有民主社会的宽容等精神做为基础。否则就容易走程序的极端。中华民国初期曾出现这种情况,以致于因纠缠程序正义而发生内战等。这些教训都是很惨重的。
那么,程序正义如何可以实现实质正义呢?所谓正义,是我们要保障的价值。实质正义是相对于程序正义而言,也就是我们要保障的价值,而程序正义,指的是合于程序法则、精神。所以,所谓符合程序正义,就是说一切的大众决策,其决策过程,合于程序法则、精神。程序正义并不保证会议结果必为众所欲求。最主要的作用是在所谓的“程序保障”,而“程序保障”就是保障与会者人人享同样的权利。当每一个与会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时,我们就可以说程序正义导致了实体正义,或者说平等权益即正义最终能得以实现。所以,充分强调程序正义是很有必要的。
二、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
一百多年前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北方的麻省贝特福特有一位年轻的陆军中尉亨利?马丁?罗伯特。一天,他奉命主持地方教会的一个会议。由于与会者对会议题意见分歧很大,结果可想而知,这位25岁的年轻军官,把这个会主持得一塌糊涂。人们在会上争论得不亦乐乎,最终是什决议也未达成,这样的会开了等于不开,甚至比不开还要糟糕。这事让罗伯特心里放不下了,这位毕业于西点军校的美国军人的认真劲上来了,他发誓,如果不找到一个好的开会办法,他就再也不开会了。他开始认真探究人的智慧本质,和大多数西方哲人一样,他发现人是一种最难被道理说服的动物,当出现分歧的时候,不管分歧的基础是什么,或者出于利益冲突,或者出于信仰理念,或者出于知识经验的不同等等,总之分歧一旦明确公开,是非常难以在短短时间里靠语言的交流来达到一方说服另一方的。分歧的双方找到共同点的可能不是不存在;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交流机制,否则,一方说清楚了,另一方根本没听进去,还是白搭。结果他发现,美国居然没有一部现成的开会议事规则。尽管西方人从古希腊广场民主时代开始就开会决议军政大事了,但是,那时嗓门比道理的效力要大。
罗伯特决定自己写一部。他开始研究已有的各种议事程式,探索这些程式的逻辑,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会产生什么结果。经过几年努力,他写出了一部《罗伯特议事规则》。他自费出版,并自己出钱买了一千本送给国会议员、律师、教授等头面人物。该书后来畅销全国,成为美国民众开会的标准手册。到1915年,已有将军头衔的罗伯特出版了修订本,书名正式叫做《罗伯特议事规则》。
这样的“游戏规则”,对于民主理念的具体实现和操作,常常具有决定成败的重要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些是针对会议主持主席的规则,有些是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多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他们遵照怎样的规则提出和表达意见,遵照怎样的规则进行辩论;怎样进行表决。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我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办呢?我首先必须想到的,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我的发言时间?什么时候?第二,当我表达我的意见时,我是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是向持不同意见的对手说话。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直接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只能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发言的时候不能拖堂延时,不能强行要求发言,在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插嘴,因为这都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这样的技术细节,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而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台设计良好的机器,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冲动,找到求同存异的地方,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规则保障了民主程序的效率。
罗伯特议事规则立足于民主理念的具体实现和操作,内容包罗万象,大多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如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怎样有直接的争论的。如果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首先必须考虑是,按照规则是否有我的发言时间?是什么时候?别人发言时不能插嘴,不能拖堂延时,不同观点只能通过主持者间接实现。表面来看,这是技术细节,实质是保障民主程序和开会效率的必要条件。否则,会越开越多越开越长,甚至成了吵架场所,什么议题都议而难决,泡会的日子就免不了。
但是,本书也有它的缺点。最突出的就是它的复杂和繁琐。由于它的目标定在普适性上,其技术上不必要的复杂也就往往成为不可避免。事实上,除了本书以外,目前还有许多简化和专门化的同类书籍(见附录中的英文参考书目)。这些书籍既保持和遵守着同样的基本原则,又为具体的组织和读者提供了可行的简化规则。
三、民权初步主要内容
《民权初步》是
民权我国就社会凌乱散漫,毫无组织,常被耻笑为一盘散沙,因此要雪耻图强,复兴民族,必自改造社会做起,使我们的社会成为有秩序、有纪律,合乎现代化新社会。
民权民权初步虽然讲的是集会,推而广之,就是建设社会的规范。因为中国人一向就缺乏组织习惯和团体生活训练,常连最基本的议事规则也不懂,所以要建设新社会,树立全民政治的基础来实现民权主义,就要按照民权初步的训练,使之成为我们生活习惯的一部份,然后可以造成有组织的国家和民族。
民权初步有以下几项主要的基本精神,分别为:
A、重视平等和公正
B、重视秩序和和谐
C、重视讨论自由
D、少数服从多数
E、多数尊重少数
民权初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的概念,会议的种类,什么是动议,什么是提案,如何进行讨论,议事规则,如何进行表决等。有关会议的概念和种类前面已经做过详细介绍,下面就其他几方面的内容做个简单说明。
(一)什么是动议?
动议为对事体处分的提案,民权初步第三十一节,其意义即为出席会议的人,提出依各问题或意见,请求会场予以讨论或采纳。会议中议案的来源,计有两种,一种是口头的动议,一种是书面的提案,名称和提出的手续,虽各有不同,但其作用是一样的。
(二)动议有那些种类?
A、 主动议: 对某一事件的处分,提出意见和办法,请求讨论,进而付之表决。此一动议不附属于任何动议而能独立存在者属之。
B、 附议: 附议的意义不在赞同此动机,而是赞同讨论这个动机,动议者发动议只是个人,但经附议与主席接述后,此动议就成为会场大众之动议了。动议必须以一人以上附议,始得成立。主席对动议,得自为附议,各种会议,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者从其规定。而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收回动议等,则不需附议。
C、 附属动议: 附属动议是指一动议附属于他动议,而以改变其内容或处理方式为目的者属之。主动议只能提出于无动议当前的议场,附属动议优先于主动议,处理附议动有其优先顺序散会动议、栏置动议、停止讨论动议、延期动议、付委动议、修正会议、无期延期动议。
D、 动议的程序: 动议的程序应依以下规定实行:
a、 动议者向主席请求发言地位
b、 承认动议者之发言地位
c、 动议者提出动议
d、 附议
e、 主席接述动议,并付诸讨论
(三)提案
动议以书面提出,称为提案,提案除依特别规定,得由个人或机关团体单独提出者外,须有附暑,其附暑人数如无另外规定,和附议人数同。
(四)不得动议之时机
除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及申诉动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提出动议他人取得发言地位时、表决或选举时。
(五)动议收回的时机
A、 经附议前之动议,可由动议人收回
B、 附议后之动议,须经附议人同意,方得收回
C、 经主席接述后之动议,原动议如欲收回,须经主席征询无意义后方得收回,如有异议须付表决
(六)讨论
讨论是指对于问题一切评论,无论其为反对或赞成。亦即出席人对于一个议案,即当前的问题,加以研讨评论之谓。当一个议案,经主席宣付讨论后,出席人都有发表意见、贡献办法的权利和责任。经此讨论之后,始行提付表决。以期获得正确的结论,这是议事必经的程序。
(七)讨论的原则
A、 议事原则--
就是在同一时间内只讨论一个问题,在一个动议未经讨论完毕,提付表决之前,不得另将其他动议提出讨论。开会时如有违反上述情事,主席应立刻予以制止,或不予接述。其他出席人亦得提出秩序问题,请求主席予以制止。不过如为权宜问题,获秩序问题,因时机迫不及待,或因议事秩序上发生错误,必须即时纠正,则可不受此项限制。
B、 充分与自由讨论原则--
所谓充分讨论,及出席人的讨论权,不受任何不当限制,主席对于出席人所提发言讨论的要求,只要合乎秩序,不得任意拒绝,出席人在参与讨论时,除因违反议事规则,得由主席自动,或经其他出席人,请求主席予以纠正制止外,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扰。除规定不经讨论迳付表决之案,或由主席裁定之事外,任何议案,非经过适当的讨论,不应提付表决。所谓自由讨论,及参加讨论的人,无论其为正面或反面,或其他主张,只要不离本题,不违反礼貌,不触犯议事规则,任何人均不得加以干涉。主席对于要求发言的人,必须议照规定或习惯予以允许,而不能予以拒绝,在讨论进行中,如有人动议停止讨论,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人数同意方可。
C、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决定一切,为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会议的目的,就再凝结与集中会场对于某一议案的大多数人的意见,并且使此大多数的意见,经由讨论,运用合法的与和平的表决方式,通过实行;会场少数会员,尽管于讨论时,可持有不同或相反的意见,但一经表决,必须牺牲放弃而接受多数与会人员意见的决定。
D、 尊重少数意见的原则--
民主政治少数固应服从多数,而多数也应尊重少数的意见。会议设置程序,议案必经讨论,就是为了要听取少数的意见,经过三读会程序的议案,规定三读不能在同日举行,在这三读过程中,又必须经过审查辩论等阶段,然后才付表决;其主旨也在使少数派有发表意见的机会。
(八)表决
表决是对议案之最后处理方式。表决方式有投票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正反两方分立表决、唱名表决等等,唱名表决之方式,如经出席人之提议,并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赞同,即应采用。出席人应名时,应起立答应赞成,反对或弃权。如未应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表决时还需注意两面俱呈的原则。所谓两面俱呈即一个议案必须就赞成与反对两方面,分别举行表决,除有特别规定得数额外,如赞成者为多数,即可决;反对者为多数,即否决。可否同数时,如主席不参与表决,亦为否决。表决必须两面俱呈,不止是手续问题,更重要的,乃是民主政治的原则问题。
(九)主席行使表决时机
主席以不参加表决为原则,但主席于议案表决可否同数时,得加入一方,使其通过;;或不加入,而使其否决,但有特别规定之表决人数者,从其规定。主席于议案之表决,可否相差一票时,得参加少数方面,使成同数以否决之。主席于议案可决,有特别规定之额数者,如相差一票,即达规定之额数时,得参加一票使其通过,或不参加使其否决。
(十)权宜问题
凡议场遇意外事件,足以影响议场全体或个人权利者,均构成权宜问题。(如骚扰会场、灯光熄灭、或会员远行要求优先发言等,出席人得提请主席制止。)
(十一)秩序问题
议案进行中,会员或主席有破坏会议次序,违背议事规则,便构成秩序问题。(如发言超出议题范围,出席人得请求主席纠正。) 权宜问题与秩序问题之提出,可不必先取得发言地位,直接向主席提出,权宜问题较秩序问题优先,且在七种附暑动议之先。这两个偶发性动议,是因为在会议进行中,有外在突发事件或违反议事规则的情形发生,因而困扰会场才提出的,且此类问题又是会议终非先解决不可之事,固可直接起而发言,优先获取发言地位。
四、简易议事规则
无论是罗伯特议事规则,还是一般国家颁布的议事规范,都过于繁琐,它们与其说是为一般民众开会而制定,还不如说是为了帮助那些议会里的人如何成为开会专业户。下面是一个根据各种常用议事规则而整理出来的简易议事规范,适用于一般民间社团:
第一条:开会及决议额数
会员大会 (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一般性决议应有会员 (会员代表、理事、监事)过半数出席,较多数同意。但下列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二条:不足额问题
开会时间已至,不足开会额数者,主席得宣布延后开会,延后两次仍不足额时,主席应宣告延期开会或改开谈话会。
出席人数因故未达开会额数,得开谈话会,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决议,会后将决议通知末出席人,于下次正式会议追认。谈话会中已达开会额数时,改为正式会议。
会议进行中,总出席人提出额数问题,主席应以按铃或其他方法,催促离席之人回至议席,并清点在场人数,如不足额主席应宣布散会或改开谈话。
第三条:会议程序
一、由主席、临时主席(发起人或召集人)报告出席人数并宣布开会。
二、推选主席。(如有法定主席,不必推举)
三、认可议程。以无异议认可,如有异议提付讨论及表决。
四、报告:
确认上次会议记录。(可以书面或口头报告)报告上次决议执行情形。委员会报告付委案处理情形。其他报告。
五、讨论:
前会遗留事项。
提案讨论。
临时动议。
六、选举。(经出席人过半数同意得列于讨论之前)
七、散会。
一、 会议名称及会次。
二、 时间、地点。
三、 出席人姓名及人数。
四、 列席人姓名。
五、 主席姓名及纪录姓名。
六、 报告事宜。
七、 选举方法,票数及结果。
八、 决议,表决方法及结果。
九、 其他重要事宜。纪录应由主席及纪录分别签署。
第五条:主席之任务
一、 管制议程及秩序。
二、 赋予发言人地位。
三、 主持表决。
四、 裁决权宜问题、秩序问题。答复会议询问。
主席对讨论以不参与不发言为原则,如须发言应离开主席地位并指定代理主席。本项除大会外,其他的工作会议请勿盲目引用。
主席以不参加表决为原则。但表决时可否同数,主席得加上可方使其通过。或于可方多于否方票,加入否方使其否决。
主席得于有特别额数之议案,差一票即达规定额数时,参加一票使其通过。
第六条:发言前应先请求发言地位,经主席认可后始得发言。
发言须先声明发言性质,封在场问题为赞成,为反对,为修正,为程序动议。
第七条:讨论事项以书面为之为提案,以口头为之为动议。提案须经连署,动议须经附议。
第八条:程序事宜
一、 权宜问题:议场偶发事件,足以影响出席人权讨论事项以书面为之为提案,以口头为之为动议。提案须经连署,动议须经附议。例如:议场喧扰,影响听觉,对表决结果发生疑问。
二、 秩序问题:会议程序发生错误,或发生足以破坏议事秩序之事件。例如:发言超出议题范围,出席人得请求主席纠正。
三、 申诉:不服主席对权宜问题和秩序问题之裁定,得提申诉,经附议后始得成立。成立后由出席者表决,可否同数维持主席裁定。
四、 撤回提案:提案末付讨论前,由提案人征得连署人同意得撤回。如已付讨论须由主席征得全体出席人无异议方得撤回。
五、 收回动议:动议未经附议前得由动议人收回,附议后须经附议人同意方得收回。如主席已处理,由主席征得全体出席人无异议方得收回,有异议则迳付表决。
六、 散会《休息》动议:不可讨论迳付表决。
七、 搁置动议:对讨论中的议题自本次会议程中抽出不再处理。不可讨论迳付表决。
八、 停止讨论动议:认为对主题讨论已够充分,再讨论只是重复论点时提出,共获可泱,议案应立即表决。
九、 延期讨论动议:认为还有因素尚待确定,目前并非讨论议题之合适时机,可提出新时间延期讨论。
十、 付委动议:议题案情复杂不易处理时,得将全部或一部交付委员会处理。委员之产生由大会推选或授权推选。委员会得另作纪录,不得删改大会原件。委员会对付委案件处理完成后应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对委员会中少数异见另提少数异见报告。
十一、 修正动议。
十二、 复议动议:经表决确定之议案,符合以下三要件时得以提出复议动议:
决议末执行。
有新资料或新理由提出。须于下次会或同次会提出,同次会提出时须有他事相间。
复议动议之讨论仅限就有无复议必要发言,正反方不超过两人次。复议动议否决后不得再为复议。复议动议可决后,重新讨论原经表决确定之提案。程序事宜之处理优先次序依前项各款之次序。
(可仅选用一部分作为贵会可用之程序事宜,删除其他项目。)
(对复议之严格限制,贵会可自行酌情放宽。但若放得太宽,大家随便就提出复议会使决议没有什么意义。)
(主席宜熟背全部程序事宜之顺序,方能使主持流利。(口诀为:权、秩、申、撤、收、散、搁、停、延、付、修、复。)
第九条:除程序事宜一至五款外,提案或动议(含修正案)均应经附议始得讨论。 除程序事宜一至八款外,提案或动议 (含修正案)均应经讨论后始得议决。程序事宜一至八款及第十二款不得修正。
第十条:修正案提出后,得由原提案人或原动议人自动接纳,成为原提案或原动议之一部分。未经接纳或出席人有反对接纳时,按以下两式之一处理。
甲式:分层修正
对原案可提出第一修正案 (第一层),针对第一修正案可再提第二修正案(第二层)。处理时先处理第二修正案,第二修正案可决时,第二修正案即取代原第一修正案成为新的第一修正案。可对新的第一修正案再提新的第二修正案。
无第二修正案提出时,即处理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可决时,第一修正案即取代的原案成为新的原案。可对新的原案再提新的第一修正案。
无第一修正案提出时,即处理原案。原案获可决或否决时议案即处理结束。
任一层讨论时均可提出「替代案」。替代案如获通过,即为新的原案,原案、第一修正案、第二修正案均打消。
乙式:并列修正各修正案与原案并列提出,同时讨论。表决时就其与本题旨趣最远者先行表决。
各修正案若不相容时,其中之一通过,其余不必表决。并可仅取甲式或乙式纳入贵会之议事规则,删除另一式。一般而言乙式较甲式实用。
第十一条:主席得于出席者无异议,或由出席者同意时,将议案之不同部分,分开讨论,分开议决。
第十二条:议决按以下三式之一处理
一、 无异议通过。
议案仅有一案可供处理时,可征询与会者有无异议。无异议时议案即为通过,有异议时再行表决。
二、 两面俱呈。
对议案之支持与反对各进行一次表决。正方多时为可决,正反同数或反方多时为否决。
三、 比较票数。
多案并呈且不能相容时,可对各案进行一次表决,获支持最多者为可决,其他各案为否决。人选、款项、时间、数字等,依提出顺序表决。(※三式中以第二式最周全。第一三式较节省时间。)
第三式易作弊,主席可故意将原可相容之各提案比较票数,通过一项打消其他。采第二式即照此问题,相容方案均能获可决通过。(※任何方案之执行均须付出成本,所以正反同数时为否决,不必浪费成本。)
第十三条:选举,应选名额为一名时,采无记名单记法。应选名额为二名以上时以无记名连记法为原则。但经出席人三分之-以上同意得采无记名限制连记法,其限制连记额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例如应选十五人,规定每人可圈选数不得超过七人。(※本条例依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第四条规定,无法擅改)。
第十四条:不议事规则末规定事宜依内政部公布之会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