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如何处理?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一方面土地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建设又大量占用耕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更大浪费,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严重不符,如何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理便成为重要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闲置、荒芜耕地。对闲置、荒芜的耕地,根据情况作出以下不同的处理: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不耕种的,原发包单位应收回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