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文先智,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苗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秋乡菜地村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8008231012。
申请人:吴燕,女,
被申请人:肖国华,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七江乡新元村10组1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011134093。
被申请人:吴瑛,女,
申请执行事项:请求恢复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302号民事判决书,并要求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早已审结并曾进入执行程序。2014年6月10日,贵院以(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5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人肖国华有一台车牌号码为粤B152AE的小车被查封于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为此,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