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证据如何保全?由于当事人自己下载打印的证据很难具有有效的证明力。而网络直接证据正是具有容易丢失、改变、不易提取和保存的特点。因此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其合法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上证据的提取和验证的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成为申请人日后解决纠纷时提供有效证据的最佳途径。
近几年来,引起社会关注的网上公证,有新浪告搜狐案,新浪网首先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了50多份证据保全公证,以期证明搜狐抄袭侵权。搜狐网为反诉新浪网抄袭自己,也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网上侵权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公证处派出不同的公证员分别为这两大网站作出公证。新浪网先将准备上网的手机图片及其登记表和存有相关内容的软盘提交公证处保存作保全类公证;将上述内容上网后,又申请公证员作网上证据保全,同时对同一时刻搜狐网上无相关内容的状况进行了保全。而搜狐网申请的网上保全,因涉及到反诉时间的限制,不能将所有保全的196页内容逐页打印,因此,公证员以直接将网页内容先存在硬盘上再刻录到光盘的形式予以保全。在保全的196页网页中,有四五页的内容已被新浪网删去,但因链接还在,所以仍然保全了下来。有关人士称,这一令人关注的案件之所以审理得比较顺利,网上证据保全工作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深圳首宗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涉及到有人在某网站的论坛中发“帖子”,捏造事实,对她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严重侵犯了她人的个人名誉权,公证处接受了受害人的申请,并按照其提供的网址,用公证处的电脑当场拨号上网,确认了申请人所说的侵权网页。公证员立即对该网页进行打印,并制作了公证书,将打印出的网页以附件形式粘贴于公证书中。为该受害人状告对方上法庭,准备了有效的证据。后来相继办理了留学生利用网上公证维权、专利权的侵权和户外广告牌证据保全公证。
网上证据保全有助法官判案,对于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证据,法庭完全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全国各地法院均有接受这种方法取证的判例。那么,当事人请求法庭采用此种方式收集证据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否定的。
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即电子证据非常容易被修改且可不留任何痕迹。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未能在起诉前及时对网络上的侵权内容事先进行取证,那么被告在收到起诉状或获得有关信息后,有可能会在法院现场取证前,迅速地将相关侵权内容删除掉或移出,致使原告面临举证难困境,造成败诉结果,这就是法院取证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发现他人网站上有侵权内容时,应首先考虑到网上取证工作,而不应当等起诉到法院时由法官进行取证。
一、什么是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在现场监督和记录的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
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指电子信息内容的特殊性,直接证据不易保存和提取,因此他提醒市民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近期出现的一项新的法律服务内容。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涉及网络内容的纠纷将会日益增多。由于,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解决证据难题的有效途径。
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始进行网上查询。网上查询取证一般应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公证员要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人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实时现场进行监督,实理打印或拍照。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在受理此申请前,公证处会要求甲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审查其相关的资料,包括甲公司的主体资及甲公司声称的被侵犯的权益审查。
二、如何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始进行网上查询。网上查询取证一般应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公证员要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人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实时现场进行监督,实理打印或拍照。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
据介绍,目前,网上证据保全公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或个人的名誉权被侵犯、企业产品权被侵犯、网页版面侵权等。
互联网异军突起、迅猛发展,逐渐然而网络管理却还没有走入正规化,于是,形形色色的网上侵权行为纷纷浮现出来,比如:域名抢注、网上版权或名誉权的侵权等等。鉴于网络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为可以随时修改或删除,使得网上证据极容易消失,于是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成为网上维权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网上证据保全的含义及重要性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日后可能毁灭丢失或难以取得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而网上的文件证据,由于其电子文本之特性(上网密码由单方掌握,随时可以上载、下载或删除等),正符合可能灭失、不易提取和保存的特点。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自己下载打印的证据很难具有有效的证明力。因此公证机构根据其合法申请,对相关网上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的网上证据保全公证,就成为申请人日后解决纠纷时提供有效证据的最佳途径。
四、网上证据保全公证的种类
网络侵权的种类很多,大致可分为几大类:自己登记注册的网站及发布的内容被他人侵占、盗卖;网站没有履行义务,导致委托方指定的域名被他人注册(域名抢注);在网上发布攻击性文章损毁他人名誉权;未经许可,擅自刊载、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他人版权;企业产品权被侵犯;网页版面侵权等。
目前,网上证据保全公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或个人的名誉权被侵犯、企业产品权被侵犯、网页版面侵权等。
五、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的注意事项
为保证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网络电子数据的特点,在起诉前最好的取证方法是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同时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应特别注意详细地说明取证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程序、实施下载打印等过程,以增加该公证证据证明力度。
1、是否违反管辖。《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的住所地比较容易界定,但由于网络行为具有无限延伸性和超越地域性的特点,哪里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则很难确定,我们可以参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管辖权的区分办法。《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一般法院都以实际取证地点作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以此来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权。
2、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向公证处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向公证处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等。
3、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之间必须存在利害关系。
4、是否需要经办公证人员回避。
5、网上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或灭失,办理公证时应注意时间的相对集中与连续。
6、涉及两个网站之间侵权的案件(如著名的新浪诉搜狐案),最好将两个网站的内容同时保全,以作比较。
7、公证书应当根据实际操作过程,详细叙述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的路径、网址、实时下载打印等过程,逐页存储并打印相关的网页,并把实时打印所得作为公证书的附件。若被侵权作品内容较多,应当全文存储,可有选择地打印部分文稿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并在公证书中作出说明。
8、尽量在本公证处操作本处微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应在何处制作,《公证程序规则》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办理网页公证保全时,公证书应尽量在公证处制作,这是办理该类公证切记之要点。因为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所使用的是公证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如果在申请人的处所进行公证,则就存在这种可能。譬如在申请人处进行网络深度链接的时候,申请人处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修改文件使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进行联系。换言之,技术人员可以使在某一层级上的“锚”所指向的IP地址发生改变,即链向另外一个网络或者另外计算机。这样,在公证员使用浏览器访问网站的时候,导致计算机去访问该公司内部的某台计算机或者另外的网站,如果在该台内部计算机上预存或者另外的网络存在侵权内容的页面,就非常容易使公证人员产生误解。因此,这种公证书的效力往往被质疑。
六、介绍几种网页的保全及打印办法
一般的word文档和网页都可以直接保存并打印,但某些flash网页或者其它网页不能直接存储,可尝试使用以下方法:
1、使用“抓图精灵”、“超级屏捕”等拷屏软件来完成存储。若确实无法存储,应当全文打印相关网页和内容,并在公证书中作出详细说明。
2、在没有“抓图精灵”、“超级屏捕”等拷屏软件的情况下,可使用键盘结合photoshop软件。首先使用计算机键盘上的“Print Screen Sys Rq”键进行屏幕拷贝(俗称抓拍),然后打开Adobe photoshop软件,在“文件”菜单下选择“新建”命令,建立一个新文件。使用快捷键“Ctrl+V”的命令粘贴前面所抓拍的页面。在“图像”菜单下选择“图像大小”命令,根据所要打印的实际情况设置文档大小,如要打印A4文档时,可设置文档的宽度为25厘米、高度为18.75厘米。分辨率一般可设置为80-120像素/英寸。在“图层”菜单下选择“拼合图层”命令。在“文件”菜单下选择“存储为”命令,以“JPEG”格式储存,在随后出现的JPEG选项对话框中设置图像品质,如:10。打印该页面。
3、某些页面太大,不能完全打印时,可在“文件”菜单下选择“页面设置”命令,通过调节纸张大小设置(如将A4该为B3),以尽可能的增加打印范围。
需要强调的事,对于不能存储或不能打印的页面内容或标识,必须在公证书内加以详细文字说明。
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领域近年来出现的一项新内容,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涉及网络的公证事项将会越来越多。公证将会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