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法律效力不同
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即不相同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有些本来该打借条的地方因当初借款人没有出具借条,在日后补手续的时候就打成了欠条。借款人和出借人都不在意这一字之别,以为就是一个字不同,意思还是一样的。仅是一个证明,其实不然。针对人们(包括部份司法工作者)对借条、欠条的理解上在某些方面常常产生困惑,我们在此稍作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借条、欠条的相互关系
借条、欠条是某种手续和凭证,是债的证据,权利人都可以拿着借条、欠条直接向债务人追索债务或者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这是借条、欠条的相同之处。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将欠条完全等同于借条。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欠条则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来说,两者是相同的,这也是人们常常把借条与欠条相混淆的重要原因。
二、借条与欠条的不同之处
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是小概念。也就是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的则不一定是借的款。
举个例子就可以搞明白两者的不同之处。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必须向法官陈述清楚欠条是基于什么原因而形成的——如买卖业务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欠款的诉讼请求赖以成立的基础和依据,说明债务的形成和欠条的由来,最终使得法官采信欠条上所记录的内容。
这种事实的陈述是人之常情,属于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提出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者间接否认的意思表示时,单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欠款结果了。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要进一步举证,如要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发票等等,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时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要重得多。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的,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要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也就是说,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在举证责任上借条更易于举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更容易得到法院的认可。
借条是因借贷关系而形成的债,而欠条则可能有多种原因而形成的债,欠条是利害关系人经结算确认的债。所以借条较欠条更直接,更具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