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纠纷引发的质量反诉等相关的分析意见
作者:韩玉军
案情:由于本方为加工承揽人,按对方(被告)的图纸要求进行加工承揽,被告方长期无理拖欠本方货款,现打算诉至法院,本人代理后作如分析意见
一、关于货款的主张事与理由。由于在2011年11月3日我方与对方采购部核对后确认为××元,且该数额已扣除对方所主张的质量问题款,我方也同意此扣除款项,故此结算为双方认可的结算依据,后在次日B公司向我方以“供方质量问题索赔联系函”发函主张赔付,我方没有理涉,因为我方刚于昨天核证完毕,不应当再有质量扣款事宜,这是对方的一种无理扣款行为。
二、对于向对方所主张的违约金,本人认为有理且有据。作为合同约定“最终验收合格后且税票入帐后,办理挂帐付款手续,按每个月滚动以汇款方式结算”。本人认为最终验收合格后是一种以入对方库时进行验收,对于表面的瑕疵、数量,规格等进行验收,并确认为合格的,此时出具收货证明,后本方开票并由对方入帐,自此对方应当在入帐后一个月内付款,如果对方没有入帐则可另当别论。对于对方可能所辩驳的验收不为法定的验收含义,应当在使用后再行认定是否为合格,本人认为这是与本条款的约定存在冲突的,如按对方的观点则这个条款的约定也就没有实际的操作意义,也即我方的货款只有在对方使用后才可主张支付,这是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本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也不符合商业惯例的。
故应当以收到票并入帐后作为对方违约金计算基点。
三、对于验收。
1、按《合同法》第157条,对方收到货后应当按约进行验收,如没有约定应当及时检验。在与对方订立合同中有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期限为一年期,从合同为一次性合同。在合同中如存在不同的理解,则应当按主合同,如从合同有特别约定则按特别约定。按从合同的第二条验收方式与异议期限知为“抽样检验”,说明是在入库时由对方进行抽样检验后入库。此时对于我方的供货品种、型号、规格、表面质量应认定为没有异议,对于是完全检验还是抽样检验,这是对方的权利与本方无关,也即入库后即认为是合格。
2、需要注意的是:
本代理人不主动向对方讲,但应当在本文中有所考虑。合同中有约定“需方到货使用后及时反馈不合格信息”,以及工业产口的质量异议期限的合理期,按相关法律及理论,货物买卖中质量异议期,如有约定按约定,如约定不明则应由对方即时验收。对于工业产品的表面瑕疵,无需凭借特殊的仪器设备或依赖专家的分析判断,对方收货后应当发现质量问题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是根据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的时间、数量、检验的难度等因素来确定买受人能够在一定的期间内对标的物实施完检验,并发现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如果买受人在应当发现的期间内未进行检验,那么,依法应当推定为买受人已经完成了检验。买受人间隔较长时间才通知的,视为怠于通知。如出卖人数次催要货款,买受人未通知,直至出卖人向法院起诉才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
而对于内在瑕疵或者隐蔽瑕疵,即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专门测试才能发现的瑕疵,买受人应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通知出卖人。对于“合理期间”的确定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但最第长为二年的异议期,这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3、质量异议对于本案诉讼的影响。我个人认为影响不大。因为本方以货款纠纷为案由起诉,对方可以进行一定的反驳,但法院仅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才可采纳并抵销我方的主张数额,而对方仅有9000元的“质量索赔函”,对此函是否采纳本人的意见以上已讲,这里不再赘述。故本人认为不可能得到主张。对方只有另行待实际发生质量问题可另行诉讼,对于质量问题也仅限于内在的瑕疵,如外在的瑕疵则不可能起诉成功(因为已在入库时验收合格)。同时如对方主张退货几乎不可能。
其一如对方没有用而主张退货,因为这些货是应对方要求所生产,并有对方的“计划单”为证,对方是以产定供的,我方也是以定供销的,故不存在我方单方面强行发货于对方。
其二如对方以质量不合格而主张退货,如没有用何来退货。如用则存在实质的内在瑕疵,我方可以进行修理,更换,而不是直按退货,是有一定的程序性的,这有《产品质量法》为准。如认为产品型号不配套、尺寸不合规则为外在质量问题已过异议期,也不可以此为由主张退货。
四、对方反驳与反诉的可行性。
区分质量异议是反诉和反驳,要以当事人是否有进一步的诉求为标准。当卖方提出给付货款的主张时,买方仅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为反驳。因为买方是针对卖方要求给付货款所提出的抗辩。如果买方在提出质量异议的同时,又提出了其它诉求,从而要求卖方变更、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由于买方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卖方给付货款请求之外的完全独立性的请求,是新的实体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以此来抵消、吞并、排斥卖方给付货款的诉求。故买方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释明买方可提起反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提出质量异议而要求减少价金,也要进一步分析其诉讼理由是什么。如果仅仅因为是质量问题,比较容易认定是反驳;如果要求赔偿损失而减少价金,则属于提出新的诉讼理由,而产生新的实体请求,故是反诉。例如,被告委托他人修复产品质量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如买方主张相应扣减货款,作反驳处理;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则以反诉处理。
对于提出反诉,应当由对方在我方起诉后一定期限内提出并缴纳相关认讼费用。所以如对方提出退货时则应当反诉,此刻对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进行司法鉴定,否则法院很难判定。当然对方也可不反诉而是另行择期起诉。
对于对方是否反诉不得而知,但对于对方反诉后是否成功,上面已分析过,对于表面质量应认定为检验合格,对于内在瑕疵只有使用后才知,但也仅为修理,更换等(或个别退货),而不可主张全部退货(因为是按对方需求、图纸生产),如对方坚持主张全部退货则应进行司法鉴定,因为诉讼地法院在对方处,可能法院帮助其企业,最终以鉴定为关键证据,我想这种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