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延长诉讼时效的十种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制度对债务清偿时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就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但《民法通则》第140条又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有鉴于此,懂法律且又聪明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快满的时候,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下面十种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化被动为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办法有十种之多,分别有:
一、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二、与债务人对账。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三、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四、要求债务人找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找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臼起重新计算。
六、保留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七、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八、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九、让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
十、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债务诉讼时效将満时,债权人可采取措施,依法中断诉讼时效来延长债务诉讼时效,不让恶意逃债者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