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下落不明怎么把钱要回来?
当欠债人下落不明是,怎么才能够把钱要回来?
对于欠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参考如下法律意见:
我们这里讲的“欠债人”是特指因有偿合同关系或无息借贷关系产生的应当如期履行支付或归还一定数量金钱的债务人。现实中,不少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故意搞“人口失踪”,以此来躲避债权人讨债。
为了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欠债人下落不明之情况,深圳民商律师团队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多年执业经验,特向广大朋友做如下提示:
1、充分注意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期,及时发布公告以防债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日或者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对于超过2年的,若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且债权人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证据,债权人将面临非常大的败诉风险。若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那么诉讼时效会从中断情形消失后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如此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4项又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只要债权人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刊登追讨公告,可为维权提供更多的时间。
2、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果断起诉债务人,及时将债权债务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下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生效后,依据申请法院将采取拍卖债务人的房屋等财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关系由判决书确定后,将减少诉讼时效过期的风险。
3、详细审查证据材料,看是否存在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有这样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另外,对于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追究保证人责任。保证责任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在连带保证中,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代为偿还相应债务。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多数情况下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如果未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保证人有权拒绝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但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担保法》第17条特别规定,如果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一般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当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时候,即使当初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债权人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在实际欠款人不知所踪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尽量收集证据,尽量成功追加其他负有偿还责任的人。
4、债务人长期下落不明,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因此,如果债务人长期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继而要求其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拨付应当偿还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