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保护系列之四
证据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就是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民事案件的中心问题。所以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现实中存在大量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却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其实在上面所说的很多问题上都存在证据问题。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除极少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则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所以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把整个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都要保存下来,必要时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免将来出现纠纷时因缺乏证据使权利得不到保障。
另外注意不要随意给对方出具书面材料或在对方的催帐、对帐和其他材料上签字等,在和对方电话交谈或直接谈判中讲话要特别小心谨慎,不要随便认可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