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如何列被告?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会容易被我们所忽视。借条项下的借款人列为被告是没有问题的,但要注意的是该借款人的配偶也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上述观点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两种情形例外,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以及夫妻约定财产制而债权人又是知情的。
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这两种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应当归结于夫妻这一方,而不是债权人。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仅仅是债权的存在,该债权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只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也许会有人认为,夫妻双方只要告一个就行了,执行的时候本来执行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福田律师团队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万一判决下来前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前,夫妻双方离婚了,并对财产进行了约定,而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又不同意追加,理由是判决书里没有判着,这个时候就出问题了。当事人就不得不另行起诉。这首先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我们近日承办了一个民间借款案件,就是把借款人和其配偶都列为被告。法院最后判决认为根据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所涉的借款应按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