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无错,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吗
司法实践中,我国目前的鉴定形式分为“司法鉴定”及“事故鉴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于“司法鉴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它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规定对于鉴定人员的资格也有详细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事故鉴定”进行了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31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内容。
笔者倾向性意见:鉴定意见仅为证据的一种,属于针对医疗这一特殊专业领域进行的专家分析,并不能代替法院的裁判,因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鉴定意见书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作出判断,如果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确实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则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鉴定结论未认定事故或者过错,但通过对其他证据分析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则医院仍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