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侵权行为可以起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只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侵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