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错抓脱衣搜身 民警为何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无故被脱衣搜身,一句“抓错人了”就想平息当事人怨愤。如果说脱光衣服让当事人人格尊严受到屈辱,那真相的水落石出又羞辱了谁?
女子被带进派出所脱衣搜身
据报道,12号上午嘉兴平湖的万大姐和丈夫正吃着面包在逛街,结果被民警拦下,带到派出所后,还遭遇了脱光衣服搜身。
万大姐说:“当时正和老公逛街,一辆黑色小车停下来,下来一个便衣,一个警察和一个保安就把我们拦住了。对方用手机里的照片跟我对照一番后,又叫来一辆警车把我们夫妻俩带到派出所。直接关进了一个小房间,我在西边,老公在东边,民警说脱衣服,让女民警看着我脱,连内裤都脱了,脱到这里还不行直接脱光,被逼得连卫生巾都脱下来了”。
民警:抓错人了,你走吧
被搜身后万大姐觉得非常屈辱,但又不敢反抗,接着还要做笔录,足足折腾了三个多小时。后来警察说:“调查清楚了,你是清白的,你走吧。”
万大姐这究竟是遇到了什么状况?警方为什么把她带到派出所脱衣服搜身呢?具体经办的张警官说自己正在调查电瓶车系列盗窃案。警方根据监控,锁定了是两男一女团伙作案。“女的衣服跟她的很像,而且轮廓看着也很像。现在嫌疑人已经确定了。万大姐是清白的。”至于对万大姐脱光衣服搜身,张警官说,“我们是怕她身上夹带什么凶器工具之类的,因为有时候犯罪嫌疑人会自残。”
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行政处罚法和刑法也有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具体规定。所以,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那么,本案中派出所民警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搜查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二、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三、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
四、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中,对万大姐进行搜身是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的,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未出示搜查证也未请见证人到场,为什么不构成非法搜查罪呢?
法律规定: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因此,本案中派出所民警的行为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公民如何应对非法搜查
生活中,公民遭遇非法搜身、非法搜查住宅的情况有很多。例如,学校保卫处为寻找被盗物品,由教师对学生逐一搜身;公交车上有人丢手机钱包,要求搜遍全车乘客的身上和包。遇到这种不合理情况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已发生的非法搜查,处置方法有三种:
1、行为人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应当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行为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
2、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没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的搜查手续或程序,如搜查未出示搜查证、或未请见证人到场等,属于合法搜查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对于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可由其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如果行为人出于善良的动机并经被搜查人同意而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第一种情况处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权益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每当遭遇搜身这种无理要求时,大多数人都选择接受搜查,失主丢失东西情绪激动,做出一些不合情理的事情,可以理解。警察正常执行公务也没有不妥。但是,被搜查人为什么同意?是要证明自己的清白?还是要赶紧摘清与自己的关系?这个问题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