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长遭遇刑讯逼供?
整理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杨加平是原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在青岛“打黑风暴”中与多名青岛警界高官一起“落马”。杨加平于2014年9月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滥用职权三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加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2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杨加平上诉,维持原判。杨加平已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背景
2010年青岛聂磊案案发后,山东检察系统主导的“打伞”(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行动持续推进,青岛警界随之持续震荡。此前,已有包括青岛市公安局原局长王永利、原副局长姜集喜在内的50多名官员落马并被判刑。
1955年出生的杨加平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历任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局长、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长和青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
聂磊案发两年之后的2012年5月19日,杨加平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根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杨加平在1994年至2012年间,为山东泛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强、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刘峰玉等47个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案件办理、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工程承揽、车牌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2套,共计人民币612.84万元。
杨加平在上诉状中称,检察机关起诉并被一审判决认定的多项“受贿事实”,是根据侦查人员的诱供、逼供编造的。
杨加平称,逢年过节,确实收取过一些下级单位、分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得到过他帮助的人的财物。但收受他人财物的金额、次数,都没有一审判决认定的那么多。
他认为,逢年过节,送礼是一种社会现象,不能简单地定性为行贿受贿犯罪。
以下内容根据杨加平自白整理(写于2014年10月6日,二审期间):
一、一起看起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0万元受贿,原来是假的。
在一审庭审中,对于过年过节受贿这部分,我为了表明自己好好认罪态度,争取得到从轻的处理,节省庭审时间,我当庭表示,虽然我对这部分指控疑点很多,但我愿意以证人的证词为准。这种表态既不正确、也不明智,更不合法。我还是这样做了。
在这部分疑问很多的指控中,有一位叫于庆德证明我通过儿子杨戌收受了他十万元的银行卡。这是一件根本就不存在的事情,但我在供述中承认此事,在一审庭审时也不想提出此事,但辩护人和我还是想见到银行卡的提款书证。没想到的是公诉人竟然说没有,实际上,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为了逼迫我承认收受了 这十万元银行卡,曾拿出来这张银行卡的提款书证,念给我听了上面的内容。怎么到了法庭指控我有罪时,故意把它隐藏起来,这是何意?四个多月后,东营中级法院判决书67-68页中,关于于庆德送给十万元银行卡,被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虽然会感谢法庭为我澄清了这一不实的指控,但表示不解,证明有此事的有4人之多,有于庆德证词,有办卡人的证词,有我收到于庆德送的十万元银行卡并将钱提出的供述,更有我家属辛涛证词,证明确有此事。证人证词如此之多,还有上诉人明确的供述,可谓证据确实充分,怎么能表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呢?
在过年过节受贿的部分里,全部都是“一供一证”,在判决书上怎么都毫不犹豫的大胆认定?如果按照上述逻辑,过年过节这部分受贿,才是真的证据不足。
不仅如此,这一大胆的认定,是在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述过有许多疑问的情况下,不问不管,依然大胆认定有罪。
案件的审理,既要对今天负责,也要对历史负责,更要对当事人负责:他是定罪正确与否的直接承受者,他是要付出时间和生命的!
判决书说此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傻子都不相信:他们想骗谁,骗上级,骗公众还是骗自己,恐怕只有他们的“良心”知道。
我相信他们是有良心的,哪怕只有一点点。
我记得古哲人王阳明曾说过,人只要他心存一丝良知亦可成为圣贤。
但他们心中的这点良知没能让他们说出真话,真实的事实是什么呢?是事实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整件事情是蓄意编造出来的,是诬陷上诉人系列行为之一;是办案人员为了给上诉人增加罪责,对于庆德施以巨大“压力”,迫使其编造出了,通过杨戌送给我十万元银行卡的虚假“事实”。随后办案人员逼迫上诉人承认(口头)接受了于庆德送的银行卡十万元这个子无虚有的的事,更可笑的是还承认我自己把钱提出来了。按照惯例此事调查可以结束了,有送的,有收的就行了,但这次不行,还要让此事证据更充分一些把它办成铁案,还需要一个人来证实,办案人员想到我的家属辛涛。
办案人员对辛涛施以“重压”逼迫辛涛承认了知道上诉人收了于庆德十万元的银行卡。既然没有此事,辛涛完全可以说并无此事,不应承认啊,事实不像善良的人所想的那么美好。
办案人员对辛涛进行了恶劣的威逼利诱和恐吓:你已过了哺乳期,我们随时可以把你抓走,让你见不到你那一对刚满周岁的双胞胎,你丈夫已经被抓了,你再被抓,你这两个幼小孩子就会成为“孤儿”。
辛涛是一个既善良又贤惠的人,她深深地爱着自己的这两个幼小可爱的孩子,如不按照办案人员说的去说、去做,哪怕是天方夜谭,只要你还活着,就像办案人员说的那样会随时被抓走。她实事求是的陈述过,她吃过安眠药抗争过,一一无用。只要你还活着,就随时会被抓走,让你失去你的一对幼小宝贝,天各一方成为无依无靠的孤儿,让你欲哭无泪,欲死不能。如果办案人员强行从母亲的怀里夺走两个幼小孩子,他们伸着无助的小手,哭喊着“我要妈妈”,而此时母亲被强行抓走,只能眼睁睁地望着孩子在哭泣中渐渐远去的幼小身影,只能凄惨悲恸的痛苦。
辛涛“屈服”了,在引诱、威胁、恐吓声中“屈服”了,这是人类伟大的母爱的“屈服”,是伟大母亲的“屈服”。这种屈服是伟大的,伟大的让人心痛和感叹,在心痛和感叹声中,心中又有些丝丝凉意。在辛涛心中只有一个念头,只要能和孩子在一起,能够保护和抚养他们茁长的成长,办案人员让她说什么,就说什么,让她承认什么,就承认什么。到此,办案人员高兴了,案件的办理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顺风顺水了,因为在济南军事看守所的杨加平在那个小单间里,经过28天24小时戴手铐和随时会抓住你的妻子、家人等引诱威逼、体罚下,已愿意积极配合,让承认什么都可以承认。
于庆德送给杨加平这十万元银行卡之事似乎已大功告成了,但办案人员还是不放心,还应该再充分一些(造假真不容易啊)。办案人员居然能逼着办卡人相恒玲证明知道这张十万元银行卡给了杨戌(可怜清白的杨戌竟被如此的任意诬陷)。真佩服,办案人员用了什么方法和手段能让这位普通善良的人,胡说八道,陷害他人,放弃他“说老实话,做老实人”的基本做人原则,现在他会怎样评价我们的执法人员......。到此办案人员高兴了,假事已经变成了真事,想论真假的都没有人相信。此受贿十万元被堂而皇之地起诉到了庄严的法庭上,以国家的名义指控你有罪。
我既然已被逼承认有此事,也准备认倒霉。因为,在济军事看守所里,因上面已论到的原因,违心地冤屈地承认的事情太多了,这十万之受贿指控,只是其中的小小部分。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非常偶然的想要求公诉人出示这张银行卡的提款“书证”,奇怪的事情出现了,公诉人竟然拿不出来,经过一段沉默和窃窃私语之后,答复道“没有”。公诉人业务水平不至于这么低吧,你在案件整理起诉中,没有提款书证看不出来?办案人员水平也不会这么低吧,精心策划,天衣无缝,铁证如山,铁案一件,怎么能不懂办案程序到银行提取提供证书呢?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此事不敢在庭审中答复。已经通知开的一审补充庭,却又突然取消,直接判决,出现了判决书67-68页那一大段让人费解却堂而皇之的那精妙的掩盖事实的描述,庄严的国徽下庄严的法庭上,说真话怎么就那么难呢?
真相是,这十万元的提款证书,早已在侦查阶段,被办案人员提取,早已发现这十万元受贿,对被告人来说是根本不存在的;办案人员为了把假受贿变成真受贿,把假做真达到诬陷的目的,把被告人无罪的证据隐藏起来,把有罪的证人的证词充实起来,越多越好。这就是前面提到的,这起十万元的受贿指控中,是绝无仅有的。办案人员故意隐藏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诬陷被告人有罪,公诉人员帮助掩饰并做有罪起诉,可谓是诬陷造假一条龙服务。这些人就是这样参加党中央在全国开展的社会主义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吗?就是这样拿法律当儿戏,玩法律于鼓掌之中,对证人引诱、威胁、恐吓,对被告人体罚、威胁、逼供,蓄意制造虚假错案,是执法者的耻辱,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执法精神的耻辱。此事已基本说完,但另一件事又展现出来了。
二、证人的证词,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任意取得,就像做游戏一样,不必顾及是否是事实。
判决书节68-69页中,对上诉人指控被告人收受段旭忠人民币2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此事好像已经结束,但问题却刚刚开始,此事的真相是段旭忠给我送过2万元,但被我当场拒绝了,后段送给我2瓶高粱酒、一块豹子肉。被告人为什么承认这件没有的事,自证自己有罪吗?简单说,当时办案人员引诱、威胁被告人,交待受贿额达到300万元,你好,我好,暗示可以结案并同时多次暗示或公开说要抓我的妻子和其他家人。
我宁肯自己多受苦,也不愿自己的家人受到连累。为了能尽快结案达到办案人员提出的300万元的受贿指控,我搜肠刮肚。因我没有那么多的受贿,很难完成指控,便在过年过节收过同事朋友购物卡、现金的问题上,故意扩大次数,增加数额,甚至进行编造。这件事就是我为可尽快结案,完成指标,诸多自我编造有罪的事情之一。办案人员在对此事查证回来之后不断地“要求”我改变原有供述,改为承认这2万元不是段旭忠给的,而是段旭忠的妻子孙华直接送给我的。
我当时大惑不解,我表示可以按办案人员的“要求”去承认,但是否在段旭忠说了之后,我想知道段旭忠是怎么说的。办案人员不回答,一味地强调孙华说的很清楚,就是孙华直接把钱放到了你的口袋里。越说越可笑了。这件事被公诉人作为有罪起诉了,我认倒霉,不进行辩解了。庭审时,辩护人、被告人提出有关这段有罪起诉的表达令人费解,看不懂,请公诉人说明一下。结果,还是听不懂:变成孙华知道段旭忠送给我了2万元。
问题出来了,原来孙华有两份完全不同的证词,也就是孙华一份证词证明,她直接送给我了2万元。另一份是,孙华知道段旭忠送给我了2万元。办案人员为了证明我有罪不知对孙华使用了什么手段,竟能逼迫孙华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随意改变证词而不管事实如何。原来办案人员对待证人证言的准则是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不择手段任意逼迫证人,任意选择和取得证词,不必受“忠于事实”的限制,那只是说给人听的拿给人看的。在这些低政治素质的办案人员手里,什么假话不敢说?什么冤案不敢造?在上诉人这起案件中,类似这种情况是偶然的吗?回答是……!
三、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完成办案人员给我下达的交待300万元的受贿指控,早日结案,让家人过上较为正常的生活。
在案件的提审中,办案人员向上诉人提出了交代受贿额300万元的指标,这样你好,我好,暗示可以结案。同时还多次暗示或明说,你的妻子已快到哺乳期了,已到哺乳期了,已过哺乳期了等,要抓我妻子及家人进行威胁。
特别让我担心和恐惧的是,我刚有了一对未满周岁的孩子,我被抓后,只有妻子一人抚养这两个可爱的孩子,双方的老人都帮不上忙,我父亲已90岁高龄,母亲也已87岁了,身体都不好。岳母已去世,岳父患有较重的糖尿病,双方的父母都需要人照顾。不可想象,如果妻子再被抓,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恐怕悲惨,不敢想象。
为了不使自己的家人受到牵连,不使那恐惧悲惨的那幕发生,我能做的,能帮助他们的,就是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完成办案人员给我下达的交待300万元的受贿指控,早日结案,让家人过上较为正常的生活。
我积极努力,竭尽全力,我受贿主要是过年过节,又主要是在部分同事和少量朋友之间。我实在是凑不够300万这个庞大的数字,没有办法,这是一个一定要完成,才能结案的硬指标。我只有采取扩大过年过节的次数增加购物卡和现金的数额,还不够,只能编造了,来凑够这个可怕的“数字”。这是一个严重失实的数字,可怕的数字,它的可怕不仅仅局限在数字的巨大,可怕的是,它不仅在查证时,全部被“证实”,还在许多的证人证词中,过年过节的次数和购物卡现金的数额大大地超过上诉人的扩大、增加和编造的程度。其扩大、增加、编造的程度,令上诉人大大地吃惊和难以接受。
办案人员曾高兴而自豪地告诉我,证实你的事很容易:不想说,就换地方说(指对其调查),没有不说的。即使如此,我还是被“要求”在证人的证词复制出来的、改个头尾、换个称呼的讯问笔录上签字。
这里需要证明的是,办案人员每次提审,并不做笔录。待查证回来后,按照证人证词复制修改成嫌疑人的供述笔录,不管你是否愿意都要签字。如果认为哪个地方不合适,这个笔录还要重新修改多次,以达到天衣无缝,让你有口难辩。这就是我的供述笔录为什么大量出现在2012年11-12月间和2013年5月的缘故了。有些笔录被反复修改过多次,这种修改与证人证词的修改应该是有直接关系的;而证人证词的修改又是与它证明嫌疑人有罪的充分程度有关;有的证人的证词并不是最初的,也不是一次的,如王琳的证词,刘强的证词,刘峰玉、聂磊的证词,只要注意一下这些证词形成的时间,就会证明许多问题。
虽然我努力地去“扩大、增加、编造”以完成办案人员下达的交待300万元受贿指标,以期能够结案,但我太幼稚了。这只是一个骗局,一个专心策划的骗局。
我非常、非常对不起那些与我一起风里来,雨里去,同甘共苦,不顾爹娘,愧对妻儿,共同奋斗了三十年、二十年、十几年的同事们。由于我为凑数、结案的自私所为,断送了他们那么多人的政治前途。他们是一批为党、国家,为人民立过功,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也对不起我的那些朋友,由于我为了凑数结案,使他们受到牵连,事业受到了重大的损失。更对不起我的家人,由于为我凑数结案,反而使他们受到了更多的牵连,甚至害苦了他们。从这个角度,对他们,我就是一个罪人,有一个一辈子也无法赎完的罪。
四、办案人员在济南军事看守所里,对上诉人施以残酷的体罚。
2012年8月底到2012年9月底(中秋节),办案人员为了达到他们想让我承认什么就必须承认什么,想让我怎么承认就必须怎么承认的目的,对上诉人施以每日24小时戴手铐,共计28天的残酷体罚。这种恶劣的严重的违法所为,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的今天,还能被容忍吗?如果这一恶劣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能在堂堂的代表国家庄严的法庭上被容忍,被认定为合法或变相被认定为合法的话,我们国家几代领导人几十年法制建设的成果何在?如果还允许体罚、刑讯逼供或变相体罚、刑讯逼供的行为存在,不受到任何追究的话在一代革命家倾心进行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岂不断送?如果用这一恶劣的严重的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笔录,能够成为合法的证据的话,那还有什么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合法呢?我相信国法尚在,真理尚在。
在济南军事看守所里,我被办案人员24小时戴手铐虐待,两次共计28天之久。在这漫长的28天中,吃饭、睡觉、上厕所……一切在日常生活中,非常轻松就能完成的事情,在与手铐“为伴”下,都变得异常困难和痛苦。
两个手腕都肿了,肿的约有近一公分高,皮肤被手铐拉破,一块又一块,一块接着一块,密密麻麻,有些地方皮肤未长好,肉又被手铐拉破。手腕上的肉被手铐不断的压出深深的印痕,一道印痕压着一道印痕,如此反复不断。就像一条下过雨的土路,前面的车过去,压出了两条深深的沟痕,后面的车又在这些车辙上压出新的沟痕,反反复复。痛苦不堪。手腕上多条静脉血管被手铐压扁了,血液基本不能正常回流,两手经常出现麻木症状。手腕的皮、肉被手铐一次次拉破的疼痛,被手铐压迫肿的酸胀,被压扁的血管,血压不能正常回流的酸麻,这些混合在一起,痛苦难忍。
由于戴着手铐,这二十八个昼夜不能入睡,夜晚偶尔困极了刚一迷糊,就会被手铐拉破皮肉,压扁血管的疼痛酸麻而疼醒。一个人几天不睡觉就难以承受,任何人都不难想象二十八天不能睡觉,其中是何等的难以名状的痛苦。小小的单间,“大大”的手铐,肉体的痛苦,精神的恐惧,时刻相随,我的精神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距离对面的白墙只有一米,看一会就头晕眼花;这个小房间只有一个用于通气的小窗,在高高的墙上边。孤独、痛苦、绝望不断出现在我的脑子里。多次极度绝望,但不能这样想。我的家人怎么办,我的父母九十高龄他们能承受得了吗,深深爱着我的妻子,重病在身,还需要我去照顾,两个刚满周岁幼小的孩子,还在喊着要爸爸。
我患有血管扩张性头痛病,医生曾嘱咐,此病犯时,要二十四小时卧床休息,才能缓解。审讯中,我经常犯头痛病,疼痛难忍,整个头就像要胀破了一样,我只能向办案人员要去痛片这种全身麻醉类药物吃,以维持提审的继续,不知吃了几十片。
在济南军事看守所里审讯时,我的头痛病又犯了,办案人员竟然拒绝给药,要看看不给去痛药会怎样。审讯还要继续进行。我在极度痛苦中接受着审讯,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你要吃止痛药,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按我说的办,按我的要求办。否则,你就受着吧!
看着被审讯人员那因病被折磨的痛苦表情,办案人员心里是多么的高兴啊!这些人是一种什么心态,以逼供陷害为目的,以折磨人为乐趣。
这些办案人员为什么要给上诉人24小时戴手铐长达二十八天,就不难解释了。这二十八天24小时被戴手铐分两次实施的,第一次被戴了十八天,在我反复地要求和积极“表态”,“表现”下,却拿了手铐只过了五天左右,不知我哪句话没说好,办案人员又给我戴上了手铐。我几乎天天要求办案人员停止这一违法行为,回答是办案人员的冷笑和得意。
我非常感谢“上天”,2012年的中秋节到了,并与国庆节连过,他们大概是“良心”发现,觉得让戴着手铐过这两个大节不合适,就在中秋这天给我解除了,否则还不知戴手铐要戴多久。“良心”发现?他们如果心存一丝“良心”,能那样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吗?
办案人员已经得到满意的结果,已经达到了目的,他们真的可以为所欲为了,想让你承认什么,你就会承认什么,想让你怎么承认,你就会怎么承认,不管你有多少冤屈,不管是否合乎事实,只要能给你应罪就行。大量虚假不实,栽赃陷害的审讯笔录形成了,办案人员高兴了,留在我心里的只是一个“冤”字。
判决书对上述的事实既不认定,也不否定,甚至都不敢提及戴手铐之事,而是含糊地表述为,“杨加平的供述均形成在其所述28天之外”。多么可笑,一个人被屈打成招,而画押是在屈打成招之后;不是屈打成招,而是自己“主动”供述;同时,有人证明做笔录时没有刑讯或变相刑讯体罚。如果依靠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为合法证据,那世人就可以由此得出一个结论:现已无“非法证据”一词了。
五、供述笔录的形成为非正常形成。
按照要求,嫌疑人被拘留后,每次讯问结束时,应做讯问笔录,并如实记录。本案却不是这样,例如,上诉人自2012年5月19日被拘留到2012年12月31日近八个月的时间里,除有15天去汇报,4天十月一日休假外,其他时间包括周六、周日,办案人员都在对我进行讯问。
也就是说,我每次询问都会在铁板上坐八个小时,两腿从第二个月开始浮肿了,直到现在还没好。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最少要制作二百份以上的供述笔录,而实际上我的供述笔录在这个期间,集中形成与2012年11月下旬到2012年12月下旬,这究竟是为什么?又是怎样做的呢?
办案人员在近八个月几乎是每天的审讯中,多数时间是只审讯不制作笔录:根据供述去进行“查证”,根据查证“要求”被审讯人修改供述,完全一致后再看看能否定罪,如果不能定罪,再“要求”证人或对证据进行“调整”,再对其进行审讯“要求”调整修改供述完全一致,办案人员才开始制作嫌疑人的审讯供述笔录。
这样做究竟为什么,有什么好处呢?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应该是法院和律师看不到被告人的原始供述和供述轨迹。不管他们做了什么,你都不会知道,待办案人员把事情办得天衣无缝时,你有口也难辨。例如,上诉人被指控收受于庆德十万元银行卡的假案;刘峰玉、聂磊的证词为什么一个是在即将刑满出狱的执行期,一个是在死刑的复核期,难道他们初始的证词与提交法院的证词内容完全不同?王琳在2012年就被拘留数月后取保,刘强也在2012年被取保,而他们两人的证词的时间却是在2013年5月,难道也是原始的证词与这份不一样?实际上,我的供述也“要求”与他们的证词调整到完全一致起来,以便天衣无缝。这种例子在本案很多,无法在这里一一举例。
六、一审法庭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辩护权。
保障被告人在法庭的辩护和辩解的权利,是法庭的职责。但是一审法庭拒绝了上诉人更换辩护人的要求,拒绝接受周泽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的委托手续。合议庭的法官甚至还到看守所劝被告人不同意更换律师。
更让人不解的是,因检察院补充了一些证据,而原定2014年8月8日开的一审补充庭,不开了,一个半月后直接变成判决庭。被告人因此应得到辩护、辩解的权利无法进行,周泽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发表,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也无法表达。
一位原来身居高位的高级警官在“落马”后竟遭如此悲惨境遇。如果不能够从制度上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不管他是高官还是普通公民,那么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不安全的。今天可能是杨加平,明天,可能是你——不管你今天身居何种高位,不管你是贫穷还是富贵。
资料来源:澎湃新闻;周泽律师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