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律师申请鉴定行刑照:这究竟到底是沙还是雪?
在25 .8℃的天气中,跪在雪地里被枪决?在前日的聂树斌案听证会上,聂树斌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日期存疑。而原办案法院代表答复称执行地的地面上是沙不是雪。为解决争议,聂树斌的律师李树亭昨日上午向山东高院提交了鉴定执行照片的申请。 “到底是沙还是雪,让鉴定机关说话吧。”
前日,山东高院召开了长达10小时的聂树斌案听证会,听证会上最引人关注的就是聂树斌执行死刑的日期存疑。李树亭指出执行照片上的聂树斌穿羽绒服,工作人员穿棉衣,地上有雪。官方宣布的执行日期是1995年4月27日,根据他查询的气象资料,当天的气温高达25.8℃。因此,李树亭判断,聂树斌执行的时间不可能是4月27日。而原办案的法院代表则称执行日期确为4月27日,执行现场为沙地,工作人员穿的是春秋装而非冬装。
李树亭称,根据他调取的气象资料,1996年1月13日-14日石家庄市下雪,所以,他推断执行死刑的日子应该就是这两天中的一天。李树亭进一步分析图片,他称从图片上看,可以判断当天下完雪之后,雪有点化了,后来雪又冻住了,因此,鲜血是弯着流在雪地上的,没有下渗。如果是沙地,血早就渗进了沙子。李树亭表示,由于图片是黑白的,因此才会产生争议。
此外,在行刑照中有两张面孔,一张面孔是五花大绑、跪在雪地上的聂树斌,另一张面孔经李树亭辨认,是当时石家庄中院的书记员高某。高某的一只手拿着竖着的纸牌,上面写着“盗窃犯苏辉峰”,名字上面打了“× ”。也就说,苏辉峰和聂树斌是同一天被执行死刑的。为了弄清聂树斌执行死刑的日期,李树亭昨日还提交了第二份申请,申请调取河北高院对盗窃犯苏辉峰执行死刑的各种文书,以确定苏辉峰执行死刑的日期。
原办案单位发布聂树斌案与王书金案八大比较
凶手作案时间成关键
2005年,王书金供述了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杀人强奸案真凶,这是聂树斌案的真正转折点。由于聂树斌的代理律师质疑原办案单位“无视王书金多次供述在石家庄市郊区玉米地强奸杀人,故意不指控此项犯罪”,在
而听证会上的律师则认为王书金的供述会更符合案发现场的情况,退一万步说,即使不能确认王书金是真凶,也不能确认聂树斌就是真凶,目前来看聂树斌案缺乏直接证据,而且办案人员多处违反办案程序。
供述作案时间不一致
原办案单位:聂树斌从被抓获有8次供述,所有供述均供述其作案时间为下午5点多。王书金是2005年被抓获,一直到今天所供述的作案时间是下午2点左右,特别是庭审时供述的时间是下午1:30左右。被害人的多位同事证实,她是下午下班并洗完澡之后才离开工厂的。聂树斌供述的时间更接近被害人下班的时间。
律师:几位证明被害人下班是5点多的证词互相矛盾,不能采信。比如受害人同事高某称受害人康某在失踪当天的下午3点多,推着自行车从车间外面进来打气,大约有十分钟的时间就推车从北门出去了。而同事余某的证言称受害人在8月5日下午4点半左右打气。
供述被害人行走方向不一致
原办案单位:聂树斌供述的是被害人下班后从工厂回租住的孔寨村,方向是由北向南,即被害人下午下班回家的路线方向。王书金供述的恰恰与聂树斌相反,是被害人从家上班的地方,而根据多位同事的证词,她是下午下班离开工厂的。
律师:几位同事证明被害人下班是下午5点多,但证词互相矛盾,不能采信。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证词,我们判断受害人是在下午1点多遇害,这正是在被害人上班的途中,因此王书金供述的方向更准确。
供述被害人衣着不一样
原办案单位:聂树斌从开始供被害人穿蓝色连衣裙,穿红色洗得发白的旧裤衩、红色凉鞋等,被害人丈夫都进行了辨认。王书金说蓝色连衣裙,高跟鞋。现场的鞋子是红色凉鞋,不是他说的高跟鞋。
律师:从图片上看,凉鞋有4至6厘米的跟,也可以理解为高跟鞋。
供述被害人身高不一致
原办案单位:聂树斌供述被害人身高一米五、六,一直这样供述。王书金说自己是1.72米,女的比自己略低。而被害人的尸长为152厘米。办案机关做了一个身高对比图,认为王书金供述的被害人身高差距太大。
律师:因被害人穿鞋(鞋跟大约有4至6厘米)、尸长、与活体差异以及视觉原因属正常情况。
供述杀人手段不一致
原办案单位:聂树斌始终供述用拳头击昏被害人后再用花衬衣勒死;王书金供述掐被害人脖子、跳起来猛踹被害人胸部、听到咯嘣响。掐一般会导致舌骨、甲状腺软骨断,但也不一定,本案中被害人的骨头没有断,也不存在肋骨骨折或者缺失的情况,因此尸检结果与王书金所说不符。
律师:曾经拿图片请教过专家,由于图片清晰度局限,有两名专家认为胸部的骨头有缺失和损伤,但具体是哪根肋骨缺失认定不一致。而聂树斌供述用花衬衣勒死被害人,由于衬衣的摩擦力大,这一说法并不合理。
供述作案现场不一致
原办案单位:聂树斌供述劫持被害人后拉到中间玉米地后掐昏,然后推自行车,然后把被害人往东侧移了一点,应该是两个现场。王书金始终供述在一个现场强奸杀死了被害人。王书金供述劫持被害人地点与发现女尸位置相差很远。聂树斌的供述更符合现场情况。而王书金供述劫持被害人地点与现场女尸的位置距离差距较大。
律师:王书金案的办案人员在接受复查时曾经亲口表示,他们领着王书金指认了案发现场,王书金指认的地方与案发现场没有大的差距。
供述尸体衣物不一致
原办案单位:聂树斌供述把人杀了之后,被害人穿着一个吸汗小白背心,脖子上有花衬衣,这个是本案最关键、隐蔽的情节。现场勘查发现的这个衬衣和白色背心和聂树斌供述一致。王书金供述尸体上没有衣物。
律师:我们手里有王书金的调查笔录,显示王书金也供述了白背心。
供述花衬衣情节不一致
原办案单位:聂树斌准确地供述了是“勒”,花衬衣始终缠在死者颈部。主动供述了花衬衣系从张营村梁某放破烂处盗取,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王书金从没有供出缠绕花衬衣这一类关键情节。
律师:询问过多位证人,都说发现尸体时没有看见脖子上缠绕着花衬衣,梁某也没有确认曾经丢过花衬衣。花衬衣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了多种不同的描述,是否存在这一凶器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