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须知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时,必须知道:
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为了更好地发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功能,依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形式
申请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出笔录,并由当事人前面或者捺指印。
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
3、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条件
为了保证对非法证据调查的顺利进行,避免申请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随意性,法律规定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应当提供线索或者材料。而且,考虑到被告方提供材料难以做到,法律规定了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最低要求,即提供线索或者材料均可,而线索的范围比较广泛,申请人提供应当不困难,而且是能够做到的。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如被告人出示的血衣、伤痕、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同监人的证言等能够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事实的证据材料。那么线索一般是指可以显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确实存在的比较具体的事实。如关于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涉嫌刑讯逼供的人员等信息。
4、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材料的处理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送交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