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你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和陷害。”宪法的这一规定对在狱内服刑的罪犯也是适用的。
《监狱法》第21条至第24条专门对罪犯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做了规定。要求监狱及时传递罪犯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材料,不得扣押,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这些材料。《监狱法》第47条还进一步规定“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这就充分地保护了罪犯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实践证明,依法保护罪犯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对于更准确、有效执行刑罚、打击罪犯、保护人民、健全社会主义和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罪犯申诉的处理
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
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是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监狱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监狱根据罪犯的申诉,如果认为原判可能有错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意见书六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由此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法院予以改判的案件,监狱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对改判后刑期未满的罪犯,应教育其继续认真接受改造;对无罪释放的,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二、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
罪犯控告,是指罪犯对于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国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控诉,并要求依法处理的活动。罪犯在服刑期间,对监狱人民警察违法监管法规、体罚虐待犯人、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进行揭发、控告的权利。这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监狱应当依法保护罪犯行使这一权利。
罪犯检举,是指罪犯对监狱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机关进行揭发或者举报的活动。罪犯检举是破获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也是其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的表现。监狱应依法保护罪犯的这一权利。
对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扣押,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绕或者打击报复控告、检举人。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他犯打击报复检举人。当然,监狱也应当要防止罪犯以行使控告权或者检举权为借口,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监狱转送的罪犯控告或者检举材料,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监狱应当设立罪犯控告箱,由驻监狱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或者监狱检查人员开箱处理。同时,监狱还应当设立罪犯申诉和检举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开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