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大学生犯罪处理符合人性
南京浦口区检察院与区内十多所高校联合成立“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推出预防、处理大学生犯罪实施意见“讨论稿”,其核心是要放宽对大学生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一稿击起千层浪,有诚意的担忧,也有毫不留情的冷水泼过去。面对这样一个重要的议题,在“讨论稿”尚在讨论的阶段,社会舆论理应就此议题理性地争取形成某些基本的共识。
大学生犯罪的预防问题远比如何处理问题来得重要,因为,作为载承宽容和理性之理想的大学教育理应首先在道德教育而非“用重典”上用力。因此,诚如浦口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黄兴武所说,从法律角度来看,犯有轻微过错的学生的确无逮捕的必要,学校对犯有过错的学生往往“一开了之”的行为,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都是极度不负责任的。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作出暂缓起诉决定,是执法理念上的重大转变,即通过“帮教”而非“重罚”,宽容地认定和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
对于这种宽容,有论者援引“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指出这样做容易导致“刑不上大学生”的人为禁区,结果适得其反。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如果仔细研究“讨论稿”所列各项内容,就不难发现,“讨论稿”对在校大学生犯罪认定和处理“放宽尺度”,并非不加区分,滥施善意。在认定大学生犯罪时的“宽容”严格限定在盗窃领域:“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刚达到2000元‘数额较大’起点,且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在校表现一直较好,属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2.主动投案,且全部退赃、退赔,认罪悔罪的;3.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而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检察机关可相应作出暂缓不起诉决定,同时学校应暂时保留其学籍,成立学校、家庭、检察机关组成的帮教小组,进行跟踪考察,并要求每月在校义务服务两天。考察期满后,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在这样的条款中,我们看到的是人性化的对待人的态度和方式,这恰恰应该是法律在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里的重大区别。
还有论者认为,“‘暂免起诉’就像在校大学生乘坐火车有优惠证一样,容易增加他们中某些人的‘优越感’。”“讨论稿”给予构成犯罪的大学生在校教育和悔改的机会,但这仅仅是机会,道德和校规的约束对此可能不起作用,但也绝无可能构成一种特权。
在具体案例中,我们看到,南京检方办理保留学籍的大学生犯罪嫌疑人,到目前为止也仅有一人。也就是说,这种优越感即使有的话,也还是微不足道的,相对于大学生应承担的责任来说,它不过是一项小小的权利而已。刘海洋的硫酸泼熊案最近又有传言要重新提起公诉,但一年来,清华得当的处理和检察机关的“暂缓起诉”毕竟已经使刘有了将近两个学期的研究生学习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