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哪些事项?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向您提示如下注意事项:
一、委托人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作出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即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只能作为参考。
二、委托人不得要求承办律师利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串供或传递其他有可能妨害刑事诉讼的案件信息,更不得要求律师作伪证。
三、根据《国家保密法》第8条第六项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在开庭前承办律师只能向委托人通报涉嫌罪名、办案进度等信息,委托人不得要求阅卷,对此委托人应当予以理解。
四、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家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并可以协助家属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无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取保候审,本律师所所收取的基本律师费并不因此而增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被取保候审的,只是改变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之后最终被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视为本律师所已经完成委托事务,合同约定基本律师费用不予退还;取保候审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指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或由检察院移送到法院),无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重新被羁押,委托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承办律师继续办理委托事项,委托人不通知承办律师继续办理委托事项的,视为委托方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还。
五、委托人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律师所退费:
②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或不予起诉的;
④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委托合同约定的承办律师,在审判阶段开庭时,由于开庭时间冲突或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深圳刑事律师团队可以安排另一名有经验的律师代为出庭。为保证出庭质量,原承办律师应积极配合代为出庭的律师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