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瓷"托运被碰乘客索赔两百万 法院判赔500元
作者:张蕾
因托运的三件瓷器发生损坏,乘机人刘先生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刘先生称三件瓷器均为古董,因此索赔财产损失220万及交通、食宿等费用1.7万元。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刘先生无法证明受损瓷器的价值、未做评估鉴定,亦未办理保价,法院最终仅判决厦门航空赔偿刘先生财产损失500元。
行李箱被摔 三瓷器摔坏
刘先生夫妇购买了2013年4月4日21时厦门航空北京飞往福建的机票。当晚7时左右,刘先生办理了托运手续,将三件瓷器放入行李箱中托运。刘先生称,因其看到机场工作人员采用扔的方式装运行李,故于办完托运手续十多分钟后即找到机场工作人员要求取回行李。当晚8时15分刘先生取回行李时,发现行李箱和里面的三件瓷器已经损坏。
在交涉过程中,机场工作人员给刘先生出具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该记录记载了刘先生行李箱和三件瓷器损坏的事实。此后,厦门航空赔偿了刘先生一个新的行李箱,并同意按照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刘先生瓷器损失500元。因就瓷器损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刘先生将厦门航空诉至法院。
这三件瓷器是古董吗?
刘先生称,受损的三件瓷器均为古董,其中褐釉点彩螭耳罐是唐宋时期的,价值115万元,是他2012年6月8日从蔡某处购得;豆青色笔洗是明清时期的官窑,价值120万元,是其祖传的;五彩碟是清朝的,价值2万元,是其从古董店购得的。三件瓷器均无鉴定证书,刘先生仅能提供购买褐釉点彩螭耳罐时和蔡某签订的转让书。但在该转让书中,并未约定该耳罐是否为古董,是何时期的古董。刘先生称,因是现金支付,因此也不能提供付款凭证。
厦门航空不认可受损瓷器是古董,也不认可刘先生所述物品价值。厦航表示,因刘先生既未声明物品易碎也未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因此只同意按照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刘先生500元。庭审中,刘先生申请对受损瓷器的价值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确定后,刘先生却迟迟未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自行委托了广州隆盛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
刘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藏品信息登记表和一张400元费用的收据,信息登记表记载瓷器三足洗,明,估价120万至200万;瓷器褐釉点彩螭耳罐,唐末,估价100万至150万;瓷器釉上彩荷花碟,清末,估价2万至3万。但该登记表未加盖公章,收据则仅加盖了广州隆盛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财物专用章。
刘先生称他于2013年3月20日左右携带上述瓷器乘火车来京参加电视鉴宝节目,还未拍摄就得知岳父病危,故欲乘飞机回家。因瓷器损坏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他在京逗留五天左右后乘火车返乡。
证据不足只赔行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托运的行李在托运过程中损坏,厦门航空构成违约,应对刘先生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关于瓷器损失,刘先生提交的未加盖公章的藏品信息登记表,不能确定是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其与蔡某之间的转让书,未对交易物品是否是古董、是何时期的古董进行约定,该物品无鉴定证书,且双方交易金额巨大,刘先生亦未举证证明货款给付情况;此外转让价格为双方议价,并不能代表该物品的真实市场价值。综上,法院认为刘先生主张的瓷器损失证据不足,难以采信。
同时,法院认为三件瓷器重量不足5公斤,刘先生可自行携带上飞机,并非必须办理托运。刘先生虽称受损瓷器是贵重物品,但其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又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参照航空运输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确定其行李损失金额,鉴于厦门航空同意赔偿500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对厦门航空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因处理纠纷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系在厦门航空同意给予合理赔偿而刘先生不予接受的情况下发生的,法院认为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刘先生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厦门航空赔偿刘先生财产损失500元。
法官提示
法官吴薇表示,乘客在乘坐飞机时,贵重物品、易损物品不建议进行托运,应根据物品特点、价值、运输成本和时间等因素,审慎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如果选择办理托运且行李价值较高,切莫忘记办理声明价值即所谓的保价,否则一旦行李在托运过程中受到损失,一方面乘客需首先举证证明行李损失的金额,另一方面即使乘客能证明行李损失的金额,也仅能在赔偿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来源:人民网-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孙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