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载明还款日期及利息的“欠条”能计算逾期利息吗?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李某因公司房产工程建设需要,在原告刘某的地板砖店里购买了地板砖若干,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刘某地板砖款120万元。2013年5月25日,李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某地板砖款120万元,欠款人A公司。原告刘某多次催收无果,于2015年4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地板砖款及逾期利息。
【意见分歧】
因欠条对利息没有约定,那么对于李某是否应支付欠款利息,如需支付,应当如何计算,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但被告自出具欠条后将近两年的时间都未支付该款项,在客观上已造成了刘某损失,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应判令被告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欠款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付欠款利息,但依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应从被告收到地板砖之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欠款止。
第三种意见认为,既然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当然不能计算欠款利息。
第四种意见认为,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利息应当从催告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
深圳经济律师团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是否能计算逾期利息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的店里购买了地板砖,经结算后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地板砖款120万元,被告无法定延迟给付货款的事由,拖欠货款长达两年之久,已违背了诚信的商事原则,而原告经营地板砖店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的利息损失客观存在。因此,在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逾期利息。
其次,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店里购买地板砖,经结算出具了欠条,此时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当事人在出具欠条时对何时支付货款未作约定,所以此时形成的新债权债务应当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合同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此,本案中欠条中的付款期限应当是在原告向被告发出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催告后,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的即构成逾期履行,此时则可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再次,具体到本案中,地板砖款的逾期利息起算之日,应当确定在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之日为妥。虽然原告称其向被告多次催收货款,但并未举证证明具体的催收日期。故,应当以其向法院起诉之日确定为催收之日,此时开始计算逾期利息。因此,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的赊账欠条也可以计算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