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规定得比较具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九条还分别对哪些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应当提供证据以及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从司法公正的原则考虑,改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方拿不出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并非完全不负举证责任,而是要负证明初始事实的责任。被告举证证明的事实范围,亦并非整个案件的事实,而只是因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而免除原告举证责任的那一部分事实。如因环境污染提起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质,原告一般都不具备相应的科技专业知识,因此,原告只对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被告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污染物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至于这种污染物质和损害之间究竟有没有关系,则不许原告证明。被告如果主张排污行为不是损害的原因,则应举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予以否认。
《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