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可以作证人
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除下列人不能作证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证人:
(一)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证人,它们所提供的证据可能成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但绝不可能成为证人证言;
(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三)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
(四)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
除上述人不能作证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无论他们性别、国籍、职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政治状况、文化程度、经历等状况如何。
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二)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三)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四)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五)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一)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二)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
(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