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金额应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金额大致相等,法院不能任意裁定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是依附于诉讼而存在的,因此申请保全的数额应受制于案件标的额的大小,即保全财产的价值应与诉讼请求的数额相当,它只能小于或者等于诉讼标的额。但是,如果保全范围是小于诉讼请求范围的,又不能完全达到保全目的,申请人权利就不能完全实现;但是如果加大了保全范围,就又可能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可被保全的财产的性质、状况总是复杂多样的,对保全范围也不能机械、僵化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财产保全限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虽不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但与本案有牵连。
二、财产保全的方式
(一)查封。是指法院对需要进行保全的财产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不许任何人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扣押。是指法院将财物送到一定场所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不许任何人处分或动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冻结。是指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临时性扣留存款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冻结通常是在被申请人有存款或是流动资金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冻结资金,暂时不予支取。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对于以上几种方式,一般认为扣押有形动产的方式为实际占有或指定独立的保管人。对于笨重的、不便移动的动产,可以允许以拿走设备的部件使设备无法操作的方式为扣押;查封、扣押不动产可以使用扣押产权证书并通知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法院可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可以对抵押物、留置物采取保全措施,但要保证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只是留置物不能异地扣押,否则会令留置权人因失去对留置物的占有导致该项留置权归于消灭。另外,还可以保全在第三人手中的债务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