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6号
(1999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1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8月3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关于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