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受伤,法官给您支招
近期,电梯“咬人”的新闻一度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那么,在公共场所容易遭遇哪些意外?遭遇意外后应如何维权?在紧急事态发生后,应采取什么方式保存证据?看法官支招如何预防公共场所伤害,受伤后又该如何维权。
汗蒸桑拿行走需谨慎
市民李某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某汗蒸馆接受汗蒸服务,并于当日支付各项费用2800元。次日,李某在9号汗蒸室接受蒸疗时,掉入房中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出气坑内,工作人员在巡坑时发现掉入坑内的李某将其救出,但在二次转院途中因伤势过重死亡。司法鉴定显示:李某系因全身大面积烫伤造成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为此,李某亲属将经营汗蒸馆负责人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共计41.5万余元。
一审中,昌吉市人民法院认为汗蒸馆作为面向公众提供汗蒸服务的场所,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对建筑物、设施设备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承担警示、告知以及防护等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事故的9号汗蒸房,房中出气坑口周围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因高温及热气室内能见度较低,致李某不慎掉入坑口,造成全身大面积烫伤致休克死亡,被告未尽到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汗蒸馆负责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州中院主审法官庄艳梅表示,经过综合考虑,判定汗蒸馆负责人承担40%的侵权责任,赔偿李某亲属15.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庄艳梅提醒市民,汗蒸场所雾气较大,消费者行走时务必看清道路及周边设施,防止触碰到蒸箱、炭炉等高温器件,同时防止滑倒、跌入气坑等。此外,消费者在高温汗蒸环境中最好不要超过10分钟,否则容易引发脱水、休克、血压不稳、心脑供血不足、气短、呼吸困难和胃肠紊乱等,长期处于高温状态还会让人的思维和洞察力变弱,使自身陷入安全隐患。
庄艳梅表示,市民在此类场所遇到伤害后,要注意在第一时间留存当事店员、旁观者对事件描述书面或录音材料,以及接受医疗救助时的病历等证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留存相关视频监控材料,以备相关部门事后查明真相,确定侵权责任。
购物受伤首先通知经营者
郭女士后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超市给工商部门的回复函中称,由于郭女士在事发时并未告知超市工作人员,而是在事发24小时后才电话告知超市。超市认为,24小时的时间空当,无法确定造成郭女士骨折的真正原因,建议郭女士走司法程序维护其权益。
同年5月,郭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超市方并不认可郭女士在超市购物时摔倒,同时表示每部电梯均有监控设备,录像保存期满1个月后自动删除,故不能向法庭提供视频资料。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郭女士摔倒后24小时联系超市,并陈述摔倒事实。作为对顾客负有安全保证义务的超市应当将郭女士发生事故的监控录像予以保存以便查明双方争议事实。在超市拒不提交该监控录像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超市拒绝提供对证明自己免责有利的证据,明显有悖常理,从而判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金波表示,消费者在超市滑倒、摔倒、受到挤压冲撞后,如感到身体异样,应首先告知超市,同时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保留自己已告知超市的证据,然后再视身体状况选择是即刻前往医院就诊还是继续观察。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超市方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以便日后维权使用。
就餐环境遇湿滑应绕行
徐某到乌市某美食广场参加婚宴,在用餐区摔倒。美食广场员工当即送徐某就医并承担就诊费,而后对病愈花费,双方发生争议,为此徐某家人将美食广场诉至法院。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进入美食广场餐厅就餐,双方成立餐饮服务合同,美食广场应当提供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用餐环境。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仅仅以放置“小心地滑”提示牌、播放语音提示、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及在受伤后及时送医就认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注意就餐环境卫生,预防客人因地面油污遭受人身损害是餐饮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之一。据此,法院判决美食广场赔偿徐某各项费用3万余元。
该案主审法官张新远提醒消费者,就餐时摔倒时常发生,除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外,消费者也应提高防范意识,对于湿滑路面、上下台阶应多加注意,尽量绕行,同时注意了解相关安全提示,掌握安全出口位置,防止发生意外时撤离困难。就餐时受伤,同样需要注意第一时间向经营者反映,并留存证据。
来源:法制日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