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误打落同学牙齿 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为索求赔偿,早自习受伤的小帅(化名)及法定代理人将班干部小桐(化名)的家长及所在小学一并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小学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小学赔偿小帅牙齿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的判决。
现年10岁的小帅、11岁的小桐系同一小学三年级同班同学。
同年12月,小帅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小桐家长和小学给付医疗、更换牙齿等费用及精神抚慰金2.8万余元。小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事故发生时小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受学校老师指派管理课堂秩序,学校没有把有安全隐患的路队牌统一管理,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小学辩称,事故发生在上课前,不存在教师失职的情形,小帅受伤也不是因为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缺陷所致。且在事故发生后,校方及时通知家长并采取救助措施。因此不同意小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小学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应当区别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教育、管理内容和预防保护措施。事发时,小帅与小桐均系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学在学生进入学校、上课前的时间段内仅有教师在校内巡视,并无教师对班内学生进行管理,且由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在班内自行管理,已超出该年龄段学生能力范畴,故小学对事件发生存在管理不当之责任;小帅之伤虽然系小桐所致,但小桐系经教师指派对班级进行管理,故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