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根据受损害的情形分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其他形式的精神抚慰金三种。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是一个关键问题。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但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出发,可以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及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作出主观评价,即由法官(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为了尽量减少或降低自由裁量的主观性和任意性,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法律明确规定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精神赔偿外,过错是人民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首要因素。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是否严重,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对于确定赔偿数额有重大影响。例如,如果损害后果大体相同,则故意致人损害的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较之过失致人损害的当事人的赔偿数额高;过失致人损害的当事人,只有一般过失者较之有重大过失者,其承担的赔偿数额相对低。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在刑事领域,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经常是决定被告人应受何种刑罚和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在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也是合理的。侵权损害后果相同时,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不同,对受害人所带来的心理和生理痛苦可能有很大的区别,因而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有相应的差别。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损害后果是侵权责任的基础,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侵权人就失去了承担责任的基础。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精神失常、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较重的赔偿数额。损害后果,既应当考虑侵权行为带来的直接后果,也应当考虑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间接后果,如老年丧子被称为人生之大不幸。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因侵权获利多,自然应当承担较重的赔偿额。但侵权人不能因损害他人的精神利益未获利,而要求承担较轻的赔偿数额或不承担赔偿。因为损害他人精神利益不一定会给侵权人带来物质利益。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精神损害作为一种无形损害,财产赔偿本质上并不能充分的予以补偿。财产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予以抚慰和对侵权人予以制裁。根据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决定赔偿数额的多少,能够充分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和制裁功能。
一方面,受害人如果知悉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数额对其经济状况而言具有一定惩罚性,达到了充分有效的制裁效果,常常会感到某种安慰;另外,根据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决定赔偿数额,也正是为了从经济上对侵权行为实行充分、有效的惩罚,同时也是为了对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能够根据侵权人个体不同的经济状况达到相同的制裁力度。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也是基于上述第5条同样的理由,只要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来看,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足以抚慰受害人,并能给予侵权人充分、有效的制裁为已足。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一致,各地法院不应盲目攀比。
另外,在确定精神赔偿数额时还应注意两点:第一,在特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根据确定侵权责任过错相抵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