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如厕摔伤 商场被判赔偿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美籍人士在长沙平和堂商场洗手间摔倒受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平和堂公司赔偿伤者人民币2.5万元。
法庭上,平和堂商场的洗手间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成为双方争议和法庭审理的焦点。
拉里认为,平和堂商场的洗手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作为消费者,在接受被告平和堂公司服务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故索赔各项损失14万多元。
但被告平和堂公司称:首先,其既不是原告人身伤害的加害人,也不是侵权行为人,且原、被告之间没有消费合同关系。其二,洗手间系免费向公众提供,并委托专业的保洁公司按星级酒店标准管理,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和要求,其已经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其三,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摔倒的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侵权责任,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拉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厕所摔倒主要是因为自己没有对厕所的设施及其安全隐患给予足够的注意,自身的过错是主要原因。但是,原告拉里到洗手间方便时,女清洁人员正在打扫卫生,当时卫生间地面湿滑,且周围没有任何提示,于是拉里进入了大便隔间小便,因拉里身材十分高大,小便完后在隔间内无法转身,只能退着走出隔间,且台阶也放不下拉里的整个脚掌,结果在退出台阶处一脚踩空摔倒,导致意外发生。
平和堂商场的洗手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被告平和堂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过错的大小,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定被告平和堂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拉里人民币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