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受理范围
一、国家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受理范围如下:
因确立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特别说明
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三、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