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细化欠薪逃匿认定范围 匿而不逃也入罪
在欠薪逃匿入罪后,许多欠薪的企业负责人匿而不逃、仅委派代理人出面,但却不支付欠薪,导致欠薪保障垫付程序无法启动。对此,深圳拟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只通过代理人出面但仍拖欠工资,在规定时间地点不出面接受处理列为欠薪逃匿范畴。
企业倒闭后拒付欠薪
位于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的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于2013年11月18日停产,拖欠全厂员工2013年9月至11月18日期间工资共计310658元,引发60名员工多次集体上访、堵路闹事、围堵政府机关。当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工人工资时,该公司法人以公司股东携款失踪、经营困难为由表示无能力支付。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对其拖欠工资行为罚款4万元。
同时,会同公安部门多次对公司法人李某雄进行约谈、训诫,但该公司法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文书,拒绝支付工人工资。企业为规避刑责,企业经营者从原来欠薪逃匿向欠薪后不逃逸、不隐匿、不支付工资转变,这类案件单纯依靠劳动部门对是否“转移财产”、“有能力支付”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最后往往只能通过房东、业主或者应急基金垫付。
细化明确欠薪逃匿认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2013年起,深圳启动《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草拟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欠薪逃匿的认定,拟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只通过代理人出面但仍拖欠工资,在规定时间地点不出面接受处理列为欠薪逃匿范畴。人社部门预计,在《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后,深圳将拓宽欠薪逃匿的认定范围,较好地解决逃而不匿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建立欠薪保障制度,采取强制和共济手段,依法解决在特定情形下的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据统计,2011~2013年期间,我市人力资源部门启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企业逃薪案件178家,垫付金额7089万元,涉及员工1.36万人,切实保障员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