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流程
一、国家规定
请见下图
递交收面仲裁申请 | |||
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
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 ||
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组庭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组成人员 |
向人民法院起诉 | ||
10日内被申请人 提交答辩书 |
开庭3日前当事人可申请延期开庭 |
一般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可延长15日 | |
5个工作日内将 答辩书送达申请人 |
开庭审理 |
存在委托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商复议、诉讼、评委结论等事由的,中止审理 | |
仲裁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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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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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说明
请按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须知办理相关事宜,不要违背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否则可能因程序错误而丧失赢得劳动争议仲裁的机会。
常见的劳动争议风险如下:
1、申请仲裁不符合条件。
(1)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将驳回申请;
(2)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仲裁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审理。
2、仲裁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仲裁请求不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适当,不可随意扩大请求范围,对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请求事项,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予以驳回。
3、逾期变更请求事项。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事项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
4、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逾期提出的,将承担仲裁申请被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不利后果。
5、不按时出庭。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仲裁庭审。当事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未到庭的,视为拒不到庭。
6、授权不明。当事人有代理人代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其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不明确的代理人就特别授权代理事项做出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7、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反驳对方的申请,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加以说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有关事实的,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的仲裁结果。
8、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期限提供的证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纳,但仲裁委员会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除外。
9、不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应当身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的原始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伯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0、证明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1、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因申请人的己方送达地址不明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视为己送达。因申请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供正确的地址。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能提供正确的地址或者重新提供的地址仍然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将撤销案件受理。
三、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